民国有公务员考试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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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05 04:59:04
民国时期确实存在公务员考试制度。在孙中山先生的倡导下,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国民政府组织法》,确定设立考试院,并于1929年颁布《考试法》,正式建立公务员考试制度。从1931年开始,考试院陆续实施了公务员高等、普通、特殊等几十种考试,截至1946年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共考取及格人员十多万名。
此外,公职候选人考试的设想最早出现在孙中山1918年发表的《建国方略》一文中。在辛亥革命后,古代科举制度废除,官员选拔制度一度陷入无序状态。为填补这一空白,国民政府决定吸收科举考试和西方文官制度的优势,于1928年设立“考试院”,次年公布《考试法》,通过考试选拔公职人员。1943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取代了此前的暂行条例,并将省县公职候选人分为甲、乙两种。经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的,可为省参议员或县参议员候选人,同时也具备乙种考试及格的资格。经乙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的,可为乡镇民代表、乡镇长或保长候选人。
这些措施表明,民国时期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旨在通过公平、公正的考试选拔人才,以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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