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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救济

公务员考试救济主要涉及公务员在面临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情况时的救济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复核、申诉、仲裁和诉讼等。

公务员考试救济

适用范围

公务员救济适用于上述所列的各种人事处理情况。

普通公务员的复核与申诉

一般公务员在知道人事处理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30日。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30日内直接申诉,申诉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

对省级以下机关所作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或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与诉讼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文雇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任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相关程序

公务员提起异议后,首先由原处分机关审查该异议是否受许可以及其是否有理由。如果原处分机关认为其异议合法并且有理由时,应立即为更正或为补救的措施。反之,如果原处分机关认为异议不合法或无理由时,该机关应准。

建议公务员在面临人事处理时,及时了解和运用相关救济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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