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节能规定
二级建造师在节能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规定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
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
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a)以上。
施工和验收的相关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在施工进场进行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围护结构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及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仅限墙体);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及吸水率。
施工节能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包括政府政策引导和政府资金扶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节能降耗,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bk/6_6571290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