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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权限

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权限如下:

二级建造师注册权限

注册申请与审批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注册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注册范围

二级建造师可以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并可以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注册权利与义务

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确保执业活动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册流程与时限

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注册证书与印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权限包括申请注册、审批、执业范围、权利与义务、注册流程与时限以及注册证书与印章的管理。这些规定确保了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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