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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城市大学生落户政策

各大城市大学生落户政策如下:

各大城市大学生落户政策

北京

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5天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年龄45周岁(含)以下。

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回国后,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赴中国香港、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上海

1-4类留学生,缴纳社保和个税6个月,可以申请落户(本科境外累计学习天数2年,硕士不低于半年);

国(境)外高校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博士学位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其中,境外高水平高校(500强大学)毕业的博士,不需要社保和个税,可以直接申请落户上海。

国内双一流大学本科+境外硕士;国内非双一流大学本科+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境外本科+境外硕士;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国内硕士或以上学历+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1年;留学生交1年社保和个税,按照1.5工资缴纳,可以申请落户。

广州

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深圳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尚未取得学位证书、属访问学者、博士后人员。

武汉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学历认证)毕业生,本人可以申请落户;上述毕业生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1、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入深圳户口应按以下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

(2)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3)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4)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5)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2、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应届、往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上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3、《报到证》须经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研究生(含双学位)可放宽35周岁以下。

4、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因贷款未还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须知未提及的,均按福建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发出的闽公综〔2007〕56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注:(一)2007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到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需回原籍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原籍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原户籍在我省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的,持户口迁移证要求回上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及签证、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毕业证或学生证或学校证明),经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四)历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要求回上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本人写出情况说明,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经原籍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出国留学人员回国要求办理户口落户的,仍按照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闽公通[1994]218号)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六)对毕业生类别人员要求挂靠亲属家庭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双方到场户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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