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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法第24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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