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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猪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生猪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

并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

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

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

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

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

二、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

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结束后,商品

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人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

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九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

规程及技术要求”。?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

五、删去第十三条。?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

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

验合格证明》,方可上市出售”。?

七、删去第十七条。?

八、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2

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

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

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

设和扩大污染源。?

第五条 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

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

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商各市人民

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

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

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

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

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

第七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

标投标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结束后,商品

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人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

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

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技术要

求。

第十条 严禁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一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

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负责

发放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定点屠宰厂的年检工

作。?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

验合格的肉品,由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

出售。?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的登记

制度,并按照规定报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

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

冷冻或冷藏等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

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检疫合格,并已经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用的生猪

及生猪产品,有关监督部门检查时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用。?

生猪屠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禁止任何单位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和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九条 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

证件,可以采取感官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刁难、阻挠。?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

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

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

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

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该生猪产

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

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

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

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销定点屠宰厂(场)资

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

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

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牛、羊必须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办法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举报有功者,由

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个就是备案登记。无论您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都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五)“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局,有些地方是农业局。具体为畜牧兽医站或农业站均可申请。

3、所需材料

备案申请表;畜禽免疫程序;生产工艺流程图;场区布局平面图;养殖场四邻位置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人员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还有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安全生产条件材料。

以上为最全面的所需材料种类,很多地方不需要这么多材料,以山西省张掖市甘州区为例,仅需乡(镇)申请备案报告和乡镇盖章的登记备案表(三份)。

提示:

许多搞养殖的朋友不太懂流程,养殖场不能随便兴建,不管是养殖场还是养殖小区都需要进行提前备案。经营者应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都需要报备。

这个审核期大概为15个工作日。如果已经兴建没有备案,那就需要尽快去补办。

扩展资料:

其他重要手续证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十分重要,也常被许多经营者忽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⑴相关法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⑵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林局、农业局、农业管理委员会、畜牧水产局其中之一。

⑶所需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

⑷提示

这个证很重要,经营者应到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去申请。如果没有这个证,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同时,也无法享受所有的国家优惠政策,更别说拿到补贴了。

2、兴建养殖档案

开办养殖场、养殖小区还需要建立养殖档案。

⑴相关法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⑵主管部门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⑶应记项目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⑷提示

建立养殖档案是我国法律强制执行的一项养殖行为。一些养殖场对养殖档案认识模糊,认为养殖档案只为应付检查,建立和管理档案费工费时,对实际生产帮助不大。这是极不可取的,一来会面临被处罚,二来对以后养殖场的发展是严重受限的。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百度百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百度百科-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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