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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游客澳洲沿海自驾公路自驾出现车祸,自驾游真的就应该完全放飞自己吗?

这样肯定不行啊!不管怎么放飞自我,解放天性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国外,你还代表了中国的形象。怎么能毫无顾忌,这样只会损人害己。

中国游客澳洲沿海自驾公路自驾出现车祸,自驾游真的就应该完全放飞自己吗?

前一天就有一起这样发生在澳洲的事故。3名中国游客驾车与一辆大巴车相撞,一名中国游客当场死亡。送医的两人中一人不治身亡,另外一人重伤。大巴士上也有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十分令人心痛。

这几年出国旅游和留学的人越来越多。在新闻上也常常看到中国人在国外因为车祸死亡的消息。有网友在网上喷说出国死了活该,这样的论调令人震惊。中国的整体实力不断上升,在很多领域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与国际接轨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实。还有人评论说出国就是给外国人送钱,可笑至极。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难道要违背规律,关闭国门吗?

说回正题,这些事故有些是意外,而有些是则是大家缺乏安全意思。也就是“放飞自我”。这与大家对国外的交通规则和路况不熟悉有关。而澳洲地广人稀,很多道路都一马平川,有人就因此放松警惕。导致发生悲剧。

据统计,自汽车发明一来,因为车祸而死亡的人数早已超过二战中死亡的人数。无数的惨案都在给我们敲响警钟。

外出旅游是为了开心,但也要注意安全。特别是自驾游,“放飞自我”不等于轻视生命。

组织AA制拼车自驾游,出了车祸等安全意外,责任算谁的?领队和车主有何责任?

替别人开车是不违法的,但是出了事故要看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如果你这方有责任就需要你,或者司机来承担,不管怎样你和司机都要承担,司机不承担车主承担,或者两个人共同承担,至于谁负责,就要看当时出事故时的状况了

目前的户外运动还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结伴出游中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纠纷,都是按照民法通则若干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领队的所谓“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第一、组织者所做的免责声明是单方意思表示,依法不对活动参与者产生法律效力。显而易见,免责声明是活动组织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做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根据法理精神,平等的民事主体不能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强加给另一民事主体的原理,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约束作出意思表示以外的人,此免责声明对活动参与者没有约束力。第二、活动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签定的部分免责协议无效。在实践中,有些活动组织者意识到前边提到的那个问题,于是就单独和活动参加者签定免责协议,以免除自己对参加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活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签定的上述免责协议无效。第三、组织者是否应对参加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一般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但亦有特殊责任如《民法通则解释》142规定的.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组织者是否有责任应当进行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综上所述,活动组织者所做的免责声明对参加者没有约束力,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签定的部分免责协议无效,活动组织者是否对参加者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分析。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人士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904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hjn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于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故其不应当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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