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一般包括:1、学生活动不慎带来的伤害;2、个别故意伤害;3、校园设施不符合标准带来的伤害;4、学校领导、教师工作疏忽或失职造成意外伤害;5、不法分子入侵伤害;6、学校卫生食品造成的伤害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但是学校安排校外活动时,学生的受伤情况是因为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只要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且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
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因此,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学校没有做好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体育设备年久未修,或者体育课上老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生受伤的话学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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