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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多久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多久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月保养一次设备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特种设备属于高风险设备,需要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每月保养一次的操作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特种设备进行清洁:通过对设备表面、内部零部件等的彻底清洁,可以有效防止积尘、腐蚀和机械磨损等现象。

2、进行设备润滑:定期对设备进行润滑保养,可以减少设备的摩擦和磨损,延长设备寿命,并且使设备平稳运行。

3、进行设备调整和校验:通过定期对设备的调整和校验,可以确保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在使用过程中保证其正常的工作和准确性。

4、进行设备故障排查和处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故障排查和处理,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的生产事故的发生。总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月保养一次设备,可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降低设备故障的风险,从而保障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特种设备保养方法

特种设备保养的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设备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清洁保养: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包括设备表面、内部零件等,以防止积尘、腐蚀和机械磨损等现象。

2、润滑保养:对特种设备的轴承、齿轮、链条等部位进行润滑保养,以减少设备的摩擦和磨损,延长设备寿命,并且使设备平稳运行。

3、调整和校验: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调整和校验,可以确保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在使用过程中保证其正常的工作和准确性。

4、故障排查和处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故障排查和处理,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的生产事故的发生。

5、更换易损件:定期更换特种设备上的易损部件,如刀片、滤芯、密封圈等,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6、安装维护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装维护记录,记录设备的保养、修理、更换等情况,以便于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总之,特种设备保养是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的关键措施。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设备类型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养方案,并严格执行。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设备的监管和维护,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六)。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七)。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目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八)。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帽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惨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年度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五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特种设备分类目录(略)

二、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注销设施目录(略)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略)

四、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略)

五、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六、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

七、《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

八、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编号与张挂规则

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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