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百科 >

未办产证的房子能否强制执行

未办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办房产证但未办的房屋与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关系。未办房产证的房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去处理。只有预售合同,没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话说明对方尚未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恐怕无法强制执行,应当等对方获得产权之后,没有办法房产证的房子在法律上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不过如果有什么问题,是可以强制执行,让法院来进行处理。只有预售合同,没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话说明对方尚未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恐怕无法强制执行,应当等对方获得产权之后吧。直接变更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可以。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是不行的,这样的行为法律上没有依据。

未办产证的房子能否强制执行

房屋本身是属于不动产,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也是以登记为准的,然而在进行房屋登记以后是可以领取房产证的,然而房屋是经济被人民法院执行的一项财产。只有预售合同而没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话能够说明对方还没有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恐怕就没有办法进行强制执行,需要等到对方获得产权之后才可以。或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来直接变更对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双方协调达成一致就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就是不可以的,这样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是没有依据的。综上所述可以了解到,对于对方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都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才可以的。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都能查封,都能执行。即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即便该房子已出租(甚至租赁期限长达20年),即便该房子尚未取得产权证,即便该房子属于农村的房子。这些情况都不改变房产的归属,也都能够执行。当然,因为存在这些情况,有的房产不好变现,甚至是无法变现。除此之外,唯一住房的房产也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被执行人身体有病,那自然需要有医疗费用支出。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若因为身体患病原因,那在保留费用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bk/6_6571899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