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鸡养殖厂财务工作职责
会计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账目健全、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证账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3.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企业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和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企业参谋。
4.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
5.完成企业领导交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家规定养猎多少头可办合作社
铜川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铜川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 来源:铜川市畜牧兽医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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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畜牧兽医(农业)局,新区农村工作局:
为了贯彻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决定启动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铜川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努力推进我市畜牧业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铜川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和“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引导、技术支持,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小区), 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和羊子养殖场(小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到2015年建设50个(其中生猪20个、奶牛8个、肉牛2个、蛋鸡10个、肉鸡8个、羊子2个)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现代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力争到2015年,全市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总量的6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10年全市创建10个(其中农业部3个)标准化示范场,其中3个(其中农业部1个)生猪标准化示范场、3个(其中农业部1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1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2个(其中农业部1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1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现象,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规模要求: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省(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规模要求:
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现状,省、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规模要求与农业部相同,肉牛年出栏量在300头(200头)以上,羊子年出栏肉羊300只(2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6、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召开全市示范创建活动启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创建工作。各区县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示范创建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创建技术专家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根据各区县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各县区不同畜种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
(三)强化创建培训。市畜牧技术推广站分期对各区县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有关县要落实技术人员进驻创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助示范基地改造基础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切实做到达标创建。
(四)实施验收挂牌。省上统一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情况,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省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
(五)加强监督管理。省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场取消资格。各区县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实施步骤
(一)创建单位申报与确定。每年5月底以前,各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确定的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名单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并逐级申报。
(二)开展创建工作。每年6月至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等创建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组织考核验收。每年11月,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达标的养殖场(小区)进行公示。省畜牧兽医局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陕西畜牧兽医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四)颁发标牌与评比奖励。每年12月中旬,召开全省(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会议,对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颁发“陕西省(铜川市)生猪(或奶牛等)标准化示范场(小区)”标牌,同时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畜牧兽医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成立铜川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技术推广站,具体负责示范创建活动的技术培训、指导和考核验收。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为创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对示范创建活动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生猪、奶牛标准化养殖、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治理等项目资金予以倾斜扶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支持,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发动、基地建设、技术培训等环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示范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畜牧兽医局在铜川农业信息网上开辟专栏,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报道各区县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活动。要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示范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推动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组织成立的,要求成员最少在5名以上,但对养殖合作社的规模并没有硬性要求。在实践中,农业部以及各地政府为了鼓励并规范“高效农业”的发展,往往会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此时,对合作社的养殖规模等会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3、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二、农业部《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生产水平,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和青海8省区启动兔、水禽和蜜蜂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试点,以生态养殖场示范创建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6年再创建5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 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 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 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 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7. 兔、水禽、蜜蜂:具体要求由各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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