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债、房产投资、转移土地、房屋交换如何缴纳契税
(一)资料甲企业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业务:
1.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块,支付出让金200万元;
2.某单位因无力偿还甲企业债务,双方协商,该单位以自有原值为50万元的房产抵偿甲企业60万元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需要,甲企业用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另一企业价值170万元的房屋交换,支付差价款70万元;
4.购买房屋一幢,成交价格为800万元;
5.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值为140万元。
(二)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甲企业应纳契税额。(当地政府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三)解答甲企业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税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按照成交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200?4%=8(万元)
2.税法规定,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60?4%=2.4(万元)
3.税法规定,房屋交换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两种。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换,双方交换房屋的价值是相等的,免纳契税,其交换价值是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70?4%=2.8(万元)
4.应纳税额=800?4%=32(万元);
5.税法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40?4%=5.6(万元)
综上,甲企业应纳契税总额=8+2.4+2.8+32+5.6=50.8(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入股应报表列式:作为存货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栏中列示。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内容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房地产企业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操作程序,以实际经济业务为例说明其主要会计业务的账务处理核算程序和报表列示方法,特别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方法,特别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负债等重要项目做了重点说明,堪称地产人士不可不读的最新业务流程操作指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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