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怎样认定房产归属啊
对于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如果共同出资,并且产权证上登记了两方的名字,则不论男女两方出资情况,离婚时平分房产;如果 房屋产权登记 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资证明的,可以依据出资证明主张分割。 (2)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购买的,那么房屋于个人财产。如果仅支付首付款,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房屋需要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 属于共同财产 。 (3)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两方名下,该房屋都属于共同财产。 (4)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购买房屋时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或者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5)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都视为共同财产,并且应当认定为父母双方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而不能理解为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赠予。
先要判断该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若系婚后购置,或婚前购置婚后作为共同生活的居所,除双方有明确协议房子的权属,则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1、离婚后一方要房子,应补偿另一方一半的房款;2、可双方协商决定分配方案,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交由法院判决;3、如果你们贷款没有还清,未还清的部分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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