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百科 >

房屋查封提异议四个条件

一、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

房屋查封提异议四个条件

1.当房屋执行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执行人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申请书以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的那么需要进行改正或者是撤销;

3.若提出的证据不充足,那么会不成立而且驳回申请书;

4.若当事人对宣判的内容不符的,可以在10天之内向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再次申请。

二、法院审查房产执行异议案件构成要件的内容是: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我国,关于房屋物权的变动实行“债权合意加登记”制度,所以,物权能够合法变动的前提是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合同的成立并且有效。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经济生活中涉及大额标的且关乎住房的交易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一般社会观念,同时也为法院甄别真实买受人提供依据,所以对抗法院执行查封而保护物权期待权的首要条件就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而且关于合同的版本当优选网签标准合同文本,以便于审查具体的签约时间及增加可信度。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首先,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之所以要保护,是因为买受人已经为取得物权履行了一定义务并进行了一定外观公示;其次,占有该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查封前,在查封后占有的,受查封效力所及,不得对抗债权人。同时要求在查封前占有不动产,也是为了减少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可能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实践中,常见的可归责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如忽视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而不进行及时的处理

(2)对政策限制的忽略,如明知自身不符合购房条件仍然签订购房合同而无法过户

(3)消极不行使要求过户登记的权利,如存在对方违约后不积极催促过户登记或者为避税而故意不办理登记的。

(4)已方的违约行为,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过户延迟。

对于房屋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将会按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受理。法院会在受理案件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给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管理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00号 委托代理人: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03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bk/6_6571995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