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租赁、抵押等,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拍卖;
(二)继承、赠与、交换;
(三)抵债;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瞒报或者不实申报。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所有权转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房屋所有权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前依法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预售款性质的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四)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资料(高层建筑已达到主体2/3层数以上、非高层建筑已达到最高层数;或者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账户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已落实的证明;
(七)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
(八)预售商品房测绘资料;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勘,符合规定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前,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款项和支付施工进度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
房屋产权可分成7类:
1、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3、央产房
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1、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 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2、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
3、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4、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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