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猪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养猪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猪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经营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四条场址选择:
(一)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与用地规划要求。
(二)地势高燥、开阔、背风向阳,在村庄的下风向,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以及其它畜禽养殖区500米以上。通风良好,便于排放雨水、生产与生活污水。
(三)远离旅游区、河流水源、工业区、畜产品屠宰生产加工区和污染区,离交通要道有足够的卫生防疫间距。
(四)场区必须“三通”,即:通水、通电、通路(入场区道路及场区内道路须硬化),水源洁净,环境条件良好。
第五条养猪场布局:
(一)按照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的管理模式进行规划建设。
(二)管理区包括:场区办公室和值班室,室内须悬挂各项管理制度及免疫程序。
(三)生产区包括:猪舍、更衣室、消毒池、隔离舍、兽医室、出猪台和粪污处理区。
(四)生产辅助区包括:饲料厂、仓库、水电房。
(五)生活区包括:生活设施、环境绿化、防护隔离带、职工活动场所等。
(六)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猪隔离室、病死猪填埋井、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发酵池、污水三级沉淀池等)。
(七)净道和污道。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生猪和物资运转采用单向流转制,净道主要用于生猪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清理。
第六条建筑要求:
(一)猪舍建筑设计符合本省气候环境条件达到防暑、防寒要求,室内空气流通良好。
(二)猪舍建筑必须能预防一般的冰冻、冰雹等自然灾害,耐火性能应不低于砖瓦房耐火性能;栏距8-12米。
第三章排污处理
第七条养猪场粪污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必须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必须将猪粪生产沼气或有机肥料,污水经三级沉淀才能排放。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生猪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四章引种管理
第八条引入种猪品种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国家批准引进的外来品种和配套系,种猪质量符合本品种相关标准。
第九条种猪必须来源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及其它对生产和产品影响较大的传染性疾病;且种源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提供种猪合格证明、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猪系谱。
第十条从省外引入的种猪,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按规定进行检疫、消毒、隔离饲养45天,观察无异常后方能转入猪场。
第十一条销售种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种猪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猪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猪冒充高代别种猪;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生猪冒充种猪;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猪;
(五)销售未附种猪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系谱的种猪;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猪品种、配套系。
第十二条种猪场销售商品代仔猪,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猪的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猪和商品代仔猪因质量问题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章饲料与饲养
第十三条养猪场饲料中无瘦肉精等国家或行业规定禁用的添加药物、无超标添加药物,饲料的贮放与加工配制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养猪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严禁在休药期间使用禁用药品。
第十五条养猪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生猪;
(二)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第六章动物防疫
第十六条凡经营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建设或者经营。经营种猪场的单位和个人,还需要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十七条已领取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持证人仍需继续经营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换发新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八条养猪场的每批生猪进栏养殖,必须按规定当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每批生猪出栏上市,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派员检验、检疫,并办理有关手续。养猪场需运输生猪、生猪产品的,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承运。
第十九条国家资金扶持与奖励项目所需认定养猪场年出栏生猪数,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数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养猪场必须按要求免疫,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同时对免疫合格的生猪佩挂免疫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猪场所需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等国家规定强制性免疫的疫苗,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无偿供应,禁止使用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疫苗。
第二十二条养猪场发现疑似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应如实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养猪场应当做好消毒灭原工作,定期对栏舍、场地进行消毒。养猪场要设置车辆消毒池,运载畜禽车辆进出都应消毒。
第二十四条养猪场必须自觉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猪瘟、伪狂犬病、蓝耳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等疫病及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和药物残留检测。
第二十五条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染疫生猪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章养殖档案
第二十六条养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养猪场每季末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存栏、出栏情况,并以此作为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生猪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养猪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生猪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猪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猪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猪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使用的种猪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生猪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以其他种猪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猪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猪冒充高代别种猪;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生猪冒充种猪;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猪。
第三十三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生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猪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生猪、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三十四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养猪场和隔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猪及其精液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生猪的。
第三十五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营、运输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的;
(三)发布疫情的。
第三十七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三十八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养猪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猪场的管理,对每个养猪场明确管理负责人,并提供良好服务。养猪场要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养猪场生产情况统计台帐,并每季末上报电子文档到市畜牧水产局。
第四十一条生猪防疫检查以养猪场为重点,扶持资金以规模养殖量为主要依据,未统计的不予上报。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实施。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我国对养猪不存在限制性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养猪,当事人饲养的数量较少的,无需办理备案,只需要注意不要污染环境,要在合适的地方进行饲养;饲养的数量较多的,应当建立养殖场,并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当事人建立养殖场后,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要依法建立建立养殖档案,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违法养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不严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农村个人私自养猪是可以的,养殖的数量较少时不需要国家环保局的证明。但只可以养殖少量的散养猪,不能在无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养殖场养猪。并且私自养猪也有许多需要遵守的规则,比如要和村庄、河流、公路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有一定距离。私自养猪还要注意猪的排泄物、食物残渣等的处理方案,否则会造成污染,引来投诉。
一、国家对于农村养猪有什么政策
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
二、农村养猪在家养违法吗?
农村养猪注意事项:
1. 农村养猪有限制的主要是针对成规模的养殖场,要求其选址不能位于环境敏感区(例如住宅区)的上风向、要与敏感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止猪粪尿恶臭污染)、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有猪粪尿污染物的预处理设施(主要是沉淀池)、堆肥场要防渗等。养猪场要根据养殖数量、占地面积、所处环境敏感性等进行环评,编制不同的环评文件,通常要求200头以上的规模。
2. 对于农村散养的数量不多的养猪行为,是不需要环保局审批的。但如果因为养猪过程产生环境污染(猪粪尿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地下水;恶臭排放等)影响了周边居民、单位的用水、空气质量的话,环保局会进行处理,会要求养猪户进行整改,逾期不处理的会被罚款。
3.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必须500米以上。
三、散养户养猪有补贴吗
国家给予了养猪户不少补贴,这些补贴,不论养殖规模大小,都有机会去领取的。包括:免费疫苗补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生猪良种补贴、生猪保险保额补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四、未来的农村散养户应该如何从事养猪事业?要注意什么问题?
1.未来农村散养户想要从事养猪事业,那么就应该要开辟特色化道路,比如说养土猪。现在很多就算是不养猪的人,他们都非常的了解市面上所销售的大多数的肉类和家禽,大多都是吃饲料长大的。吃饲料长大的跟喂五谷杂粮长大的家畜家禽,在口感口味和鲜味上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吃饲料长大的口感不如吃五谷杂粮长大的好吃。
现在的人们在吃这一块已经不仅仅是追求吃饱了,有那么一部分人,甚至有那么一大部分人,他们都想要追求吃好,所以我们可以开辟一条特色道路,专门养殖土鸡、土猪等等来满足那么一撮人的需求,这样的话也能够实现一定的盈利。在有些乡村地区确实有那么一些人,他们依然坚持用五谷杂粮来喂养猪,用五谷杂粮所喂养出来的猪价格会卖的更高一点。
不过养土猪一定要注重口碑,不能够参假,毕竟经常吃土猪土鸡的人他们是能够感觉出来的,所以注意的问题就是不要弄虚作假,要老老实实的养土猪或者养一些家畜家禽。
2.背靠大树好乘凉,同集团化猪场合作。有一些集团他们招募一些养殖大户,会发一些广告,比如说,我们有技术,我们有饲料,我们有相应的人才,如果你有场地你有资金,那么我们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我们一直发展养猪事业,共同奔向致富路。现在有的地区确实也出现了这个同集团和大型猪场一起合作养猪的。
只要跟他们合作,他们会提供这个技术支持,饲料支持,种猪支持,对于那些缺乏一定的技术的养猪户或者那些散养户跟他们一起合作,那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虽然利润会降低一点,但是抵御风险的能力会更强,生存空间自然也会较大。
五、现在农村家里可以散养猪吗?
现在平原地区的农村家里是不可以散养猪的,必须要办理养殖证明、建立养殖场、通过环评后才可以养殖,不过位于深山的山村的话还是可以养殖的。
六、关于农村私人养猪规定
无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农村自家看养并自己食用的猪。如果是建设养殖场,那就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要批准才可以。办养猪场需要哪些手续:
1、首先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供一个厂房平面图;
2、还需要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感染疾病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专业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3、满足以上条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可以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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