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与房产相关的活动都会涉及到房屋公证,比如买卖、赠予、继承等,虽然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公证并不是必要的环节,但是涉及到不能过户的房产交易,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做房产公证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过户流程,那么房屋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房产公证是有法律效力的。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目前需要办理公证的共有四类房产:
(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有的购房者为了避税只公证不过户,有的购房者因为房子再抵押或者无法正常上市交易,也只公证不过户。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仍没有所有权。换句话说,房子做了公证以后,房子还是属于卖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证之后,撤销委托书或补办房产证。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房产不过户公证是没有太大法律效力的,买卖双方还是需要走过户流程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
房屋公证有法律效力吗?根据以上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房产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在办理房产赠予、继承等手续时,都必须要进行房产公证,这足以证明这项程序的合法性。
但如果大家只是用于房屋交易,房产公证只是证实交易的合法性,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并没有特别约束的作用,而且进行房产公证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因此千万不要以为房产公证具有合法性而不办理过户手续,这样购房者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交房款的证明,在交付房款时一定要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如果能从帐上直接支付至原出售方名下是最好的,将银行付款小票留存即可。
只要产权是他人姓名,一但日后反悔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所以现在所需要做的是前期将证明留存。包括: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以及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公证事实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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