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克明的其他罪行
1、收受厦门建坤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则坚送的人民币3万元。1998年初,在赵克明 的支持同意下,王则坚与厦门市建委属下的厦门建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厦门建坤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前后,王则坚通过赵克明,多次承接包括白鹭女神雕塑作品在内的厦门市公共场所的雕塑工程。1999年春节前,赵克明在家中收受王则坚为表示感谢帮助和支持以及在承接雕塑工程上继续得到关照而送的人民币3万元。
2、收受厦门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琼月送的台币10万元及金项链1条(两项折合计人民币2.5203万元)。1994年,厦门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会上取得厦门市府大道旁三地块的用地开发权,准备筹建远东新城,后因该地的建筑容积率调整等规划原因,致使该公司上交的设计方案未获主管部门批准,该公司董事长张琼月曾找赵克明帮忙,亦未能得到解决。1998年10月,赵克明赴台湾招商考察,在台湾长荣饭店自己住的房间内收受张琼月送的台币10万元和金项链1条,1999年初,张琼月在得到赵克明对修改方案的具体建议后,将远东金城的新设计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获得通过。
3、收受厦门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清池送的人民币2万元。1996年11月20日,赵克明对厦门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级上报审批的要求降低“成龙商住中心”增容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报告作出批示。此后,五龙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叶清池还为申请减免该项目配套费事宜,多次找赵克明要求帮忙,赵克明答应予以支持。199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赵克明在家中收受叶清池为与其搞好关系以及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方面继续得到其支持而送的人民币2万元。
4、收受厦门天筑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胡志明送的人民币2万元。1998年至1999年2月,被告人赵克明在厦门天筑置业有限公司为开发中昊花园而上报的“关于申请补给用地的请示报告”和“关于调配用地的请示报告”上作出批示、给予支持。1999年“五一”节,赵克明与天筑置业公司经理胡志明等人到广州等地游玩,期间,在广州文化中心酒店胡住的房间,赵克明收受胡志明送的人民币2万元。
5、收受廖晁诚人民币1万元。1993年6月,原在龙岩市永定县工作的廖晁城请求被告人赵克明帮忙将其调来厦门工作,赵克明答应并经联系自己分管的厦门市建委系统属下的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办公室的负责人,廖晁城于1993年9月正式调至统建办工作。同年11月的一个星期天,被告人赵克明在家中收受廖晁城为表示感谢帮忙而送的人民币1万元。
6、在厦门安能建设公司报销私人开支费用计人民币5.0951万元。1997年3月,赵克明在厦门安能建设公司上报给市政府的关于“以整治18号排洪沟的工程款抵扣在排洪沟上开发商品房应交纳的地价款”的报告上,签批同意安能公司缓交508万元地价款。此后,赵克明向安能公司总经理陈在位提出在该公司报销私人费用,陈答应。1997年6月至1998年12月,赵克明先后三次在安能公司报销私人开支费用,共计获得人民币5.0951万元。
7、在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报销私人开支费用计人民币1.9308万元。1997年6月,赵克明先后在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请求免交集装箱业务综合楼综合配套费的报告签批同意免交。1998年12月,赵克明接受港务集团董事长黄和荣关于可为赵报销私人开支的表示,在港务集团报销私人开支费用,实际获得人民币1.9308万元。
不是。五龙怡景是由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建成的商品房,而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而五龙怡景不是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不属于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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