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如何填写
1、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上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房产证的所有权人,而其他共有人可以填写在附记栏中。
2、房屋坐落:填写房屋具体的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的名字、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3、房屋性质: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4、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5、土地状况:由“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组成,“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7、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9、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10、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
11、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12、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13、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扩展资料:
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
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
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
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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