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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征地补偿标准办法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土地方面的规定是有很多的,对于土地方面的问题在我们生活中发生的也是有很多,其中就有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对于土地的征用肯定是损害了部分人民的利益,所以说对于这方面是有补偿的。安徽省肥西县的补偿标准是在每一亩地是15000元,房屋的补偿一般都是一平方120元,如果不足50平方就按照50平方来进行计算。 肥西县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合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人民政府确定肥西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四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 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 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县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 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同时收回。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 抵押 ;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和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县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 租赁协议 )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 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2004年10月31日前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2004年10月31日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或者虽无上述年限地形图、航拍图但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合法性予以确认的,可以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的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镇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 安置房 。 第二十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三条 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在项目补偿实施方案具体制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 购房 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房屋其他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文件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征收企业厂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 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三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 (二)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四)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过程中招募他人做宣传或者入户宣传的; (五)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肥西县对于这一方面的问题是有着规定的,如果我们在肥西县发生了有关 征地 方面的问题我们就应该按照以上文件当中规定的内容去进行处理。因为对于这个问题一般都是结合多方面的条件来进行补偿的,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注意我们的补偿是不是补偿完全了。

安徽省肥西县征地补偿标准办法是什么?

如何查看肥西商品房信息?外地人可以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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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担保法,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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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哪个区的,去当地区查

身处这个高房价的时代,买房不仅需要耗费掉数额巨大的资金,同时也需要消耗很多的精力,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购买商品房的流程是比较繁琐的。因此,外地人想要购买肥西商品房应该提前去学习一下相关的购房经验。那么如何查看肥西商品房信息?外地人可以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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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看肥西商品房信息?

1、可以在住建委网站查询商品房的信息,具体的查询步骤如下所示:

(1)首先需要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官方网站。

(2)接下来选择肥西商品房就可以进行查询了。

2、从住房建设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获悉,肥西商品房的信息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取:

(1)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 ,购房人可以通过土地出让了解项目信息。

(2)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申办肥西 商品住房 预售 许可或者 现房 销售备案手续前,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及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项目位置、套数、 户型 面积、销售 均价 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及销售现场的公示来了解项目情况。

外地人可以申请肥西商品房吗?

1、外地人可以申请 肥西 商品房,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肥西本地 户籍 家庭(需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商品房);

(2)单身者 申购 肥西商品房需年满25周岁。

2、因肥西商品住房政策还将明确, 保障房 轮候家庭及本市 无房家庭 可以优先购买。由于初期商品住房的供应量还不是很大,购房需求又较大,因此预计初期投放的 房源 将会被可优先购房的家庭?包揽?,外地人购房的机会不大。

该篇文章即是关于如何查看肥西商品房信息?外地人可以申请吗?的详细解读,相信大家都知道具体的答案了。购房前,要先学习和了解清楚查询商品房信息的步骤,尤其是外地购房者们,更应该弄明白购房申请的条件,切不要盲目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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