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铁江西段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
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各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前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不含原永丰乡)行政区范围内的,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盘城镇(指原永丰乡),珠江镇,桥林镇,星甸镇,汤泉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或中低价商品房,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区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除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偿.
拆除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浦口珠江小学学区分布
贵州省政府网站6日消息,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建设。积极采取货币化安置+奖励的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带动住房改善和房地产发展。落实降低首付比例政策,创新使用公积金对商业贷款进行贴息,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提升消费信心和购买力。确保房地产开发投资上半年完成1400亿元,全年完成3300亿元。
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定经济政策措施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加快产业投资进度
(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投资项目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基金和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投放使用,60%投向新能源 汽车 、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现代化工、大数据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上半年投放60%以上、使用率达60%以上。重点推进宁德时代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中石化50万吨/年聚乙醇酸(PGA)、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茅台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磷化集团20万吨/年磷酸铁等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加快建设。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50%以上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投资。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5G+工业互联网等方向技术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发展。确保工业投资上半年完成1600亿元,全年完成3200亿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不再列出)
(二)推进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投资项目建设。在国家安排新增规模内核准建设一批火电项目。积极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资金,推动建设文家坝二期、马家田等煤矿和金沙等露天煤矿,加快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反馈问题整改进度,有序释放煤矿优质产能。加快开展贵阳、黔南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鼓励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产的项目实行“能并尽并、能发尽发”。加快盘州、关岭、乌撒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及册亨、望谟等220千伏变电站建设,提升电网对新能源电力的消纳和外送能力。加快天然气管道“县县通”项目建设,天然气管道累计联通71个县。围绕提高成品油供应保障和应急能力,推动成品油管道与油库互联互通。确保能源投资上半年完成330亿元,全年完成760亿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农业现代化投资项目建设。持续扩大投入规模,加快完成国家下达26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建设从江香猪等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威宁马铃薯等制种基地、农作物品种综合测试站和一批规模化育苗中心。推动实施一批烟草行业项目建设,争取国家烟草大数据中心落户贵阳。编制《气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加大气象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多元化水产业,同步发展壮大发电、 旅游 等涉水产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加快推进世界银行绿色农业和乡村振兴结果导向型贷款支持项目落地。加快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确保完成180万亩建设任务。利用林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融资担保等,多渠道支持林下种植养殖、森林康养等林下经济项目。确保农业投资上半年完成400亿元,全年完成700亿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 旅游 厅、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
(四)推进 旅游 产业化投资项目建设。深入实施 旅游 产业化四大行动。加快省文旅基金投放使用进度,撬动 社会 资本参与 旅游 项目建设。推进长征数字 科技 艺术馆等15个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上半年投放60%以上、使用率达60%以上。坚持“ 旅游 +”多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路,围绕医疗康养、避暑度假、 旅游 商品制造等谋划推动毕节市百里杜鹃国际 旅游 度假康养等15个重大项目建设。加快盘活 旅游 存量资产,力争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 旅游 产业化投资上半年完成500亿元,全年完成1150亿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 旅游 厅、贵州金控集团)
二、加大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投资
(五)着力推进完善综合交通体系项目建设。重点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实施一批连接重点产业园区、农业坝区、物流园区、港口码头、 旅游 景区和资源点的重要干线公路建设,完善枢纽集疏运体系。积极争取国家铁路建设债券支持我省贵南、盘兴等铁路干线和盘江新光瓦窑田等铁路专用线建设。积极围绕补短板,加快建设威宁、黔北(德江)机场,尽快开工建设盘州机场。积极围绕交通基础设施短板,开工建设沪昆国高贵阳至安顺段、安顺至盘州段扩容工程,加快推进兰海国高遵义至重庆段扩容工程等项目建设。建成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300公里左右,完成普通公路安全防护工程4000公里、危桥改造200座。加大“北入长江、南下珠江”水运大通道运输能力建设,推进乌江、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提升工程。确保交通投资上半年完成670亿元,全年完成1450亿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物流、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紧盯产业项目落地,提升产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积极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推进一批通用集散型、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统筹政府投资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专项贷等加大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建设一批亟需景区停车场,推进一批园区水电路气讯接入、标准厂房、员工宿舍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 科技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七)加快构建“大水网”水利建设。加快推动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大力实施引子渡、洛泽河等引提水工程和红枫湖至花溪水库等连通工程,加快394座在建骨干水源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水库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80座,完成投资198亿元。年内新开工25个骨干水源工程及332个其他面上水利项目,完成投资17亿元以上。力争花滩子大型水库2022年11月底前获得可研批复,12月底前开工建设。全年争取中央资金40亿元以上。发挥10亿元农业农村现代化基金带动作用,力争撬动金融和 社会 资本投入20亿元以上参与水利项目建设。用好《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水利项目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提高水利项目融资能力。确保水利投资上半年完成135亿元,全年完成270亿元。(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八)切实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出台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全年建成5G基站2.5万个,加快建设金融818、建设银行等大数据中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和应用侧投资。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和车联网。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字化产业链。围绕东数西算、5G等重要项目的中下游产业,谋划和打造一批有特色的产业集群。建设贵州省北斗卫星基准站网基础设施加密和新型时空基准,建设44座重要站点和260座普通加密站点,新增83个省级基准站气象观测设备和雷达卫星角反射器,加快推进贵州省北斗卫星导航位置数据服务中心建设,升级和优化数据中心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时空信息服务中心,实现北斗时空大数据通用。确保信息基础设施投资上半年完成80亿元,全年完成170亿元。(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
三、全力扩大新型城镇化和生态环保投资
(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投资项目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基金投放,确保上半年投放60%以上、使用率达60%以上。大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实施一批以“四改”、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的城市更新、产城融合项目。推进云岩区枣山路贵铁棚户区改造等“四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实施排水防涝、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等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安顺市、毕节市海绵城市示范建设。确保全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2万户、完成12万户,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21.32万户,完成背街小巷改造2304条,新增城市地下管网2100公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7万套(间)。确保城建投资上半年完成900亿元,全年完成1800亿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金控集团)
(十)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建设。积极采取货币化安置+奖励的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带动住房改善和房地产发展。落实降低首付比例政策,创新使用公积金对商业贷款进行贴息,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提升消费信心和购买力。确保房地产开发投资上半年完成1400亿元,全年完成3300亿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全力加强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实施重点河湖生态环保与修复、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县级以上千吨万人水源地环境整治、畜禽粪污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资源循环产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林业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厕、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项目建设。确保生态环保投资上半年完成50亿元,全年完成100亿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
四、加大民生领域投资
(十二)扎实推进教育补短板项目建设。大力实施整体提升教育水平“七大提升工程”。积极推进100所公办幼儿园建设,全力加快贵州医科大学、贵州 财经 大学、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贵州理工学院等4所高校建设进度。积极鼓励引导 社会 资本加大对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投资。确保教育投资上半年完成200亿元,全年完成400亿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三)扎实推进卫生 健康 补短板项目建设。深入实施整体提升卫生 健康 水平“七个专项行动”。推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贵州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贵州医院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落地开业,加快建设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贵州)、2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50个县域医疗次中心和40个儿童重症监护病房。力争卫生投资上半年完成135亿元,全年完成270亿元。(责任单位:省卫生 健康 委)
(十四)扎实推进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短板项目建设。改造提升20所标准化养老院、新增护理型床位4000张,提供更好养老照护服务。加快推进17个体旅融合项目建设。实施森林康养步道提升工程100公里,农体工程更新维护1000个,建设社区健身路径或三人制篮球场300个。(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 体育 局、省林业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五)积极做好争资争项。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和近期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机遇,制定补充完善争资争项清单,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车购税资金、民航基金等争取力度,力争全年转移支付达3580亿元以上。加大争取项目支持力度,抢抓国家优化重大项目审批的机遇,力争开工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抢抓国家支持煤矿释放产能等政策机遇,推动一批重点煤矿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六)切实加快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2022年6月底前力争2022年专项债基本发行完毕、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加大对以往年度未使用资金的清理,加快使用进度,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力争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的资金上半年使用率达50%以上,年内全部使用完毕。确保省预算内投资上半年下达60%,9月底前下达9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七)大力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加大对我省资金投放和政策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我省重大工程项目投放更多长期限贷款,支持煤矿、发电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发行各种债券、基础设施REITs试点。用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十四五”期间对我省投放1万亿元贷款额度政策,发挥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作用,引导和激励各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抢抓国家鼓励保险公司支持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机遇,深入推进《贵州省2022年度“险资入黔”工作方案》,抓紧梳理建立“险资入黔”项目库,推动与保险资管机构协议落地见效。切实发挥长期资金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优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八)提高产业招商引资资金到位率。强化主要领导带队外出招商、驻点招商、金融基金招商,开展开发区产业招商和投资贸易竞赛以及“双增双活”蹲点服务行动,做实开发区产业招商工作,筹办好央企、民企等重大招商活动。落实招商项目落地推进机制,对已签约农业类2亿元、工业类3亿元、服务业类10亿元以上项目实施“五个一”推进机制,其他项目实行“服务专员”一对一服务。积极支持招引重大项目落地开发区,园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属于省级重大工程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给予支持,其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园区内产业项目,通过“四化”基金、生态环保基金及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给予支持。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66条举措,切实解决项目建设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力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确保上半年新增产业到位资金2500亿元,全年新增产业到位资金500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占52%以上。(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九)强化用地用林保障。科学合理划定我省“三区三线”,统筹协调处置各类矛盾冲突,统一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为各类重大项目合规落地提供空间保障。用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级统筹机制、加快建立省级统筹库,主要用于解决跨市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占补平衡”指标缺口。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制度,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充分保障辖区重大项目建设落实“占补平衡”。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规范、取缔市(州)自行出台的林地占用收费规定。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项目林地定额供给。(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强化用能用工保障。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用能效率。对于重要的补链项目和原料用能项目,在控制数基础上上浮20%控制开展节能审查。省级预留500万吨能源消费增量对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倾斜,纳入能耗单列政策予以保障。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积极引导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满足项目用工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厅)
六、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达产
(二十一)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做大投资增量,切实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依法合规加快用地用林、规划许可、环评能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全力推进征地拆迁、施工通道、水电接入等各项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尽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二)加快在建项目实施进度。深挖投资存量,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保障,重点项目所在地要积极帮助落实建筑砂石、钢材等建材供应,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保障,确保项目施工建设顺利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三)抓紧谋划一批高质量项目。用好5亿元省级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系统化思维、市场化观念,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标对表政策支持范围和各类资金来源属性、申报要求,按照“四个一批”要求,抓紧谋划一批投资效益好、拉动效果强、命中率高的项目。全力争取将我省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国家提前实施计划盘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四)切实提高投资质量效益。开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坚决杜绝低效、无效投资。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积极盘活闲置低效资产,抓紧出台《贵州省闲置低效资产盘活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底前完成闲置低效资产大清查,分领域、分地区开展闲置低效资产盘活,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通过安排政府投资基金、争取上级补助等,重点支持有资金缺口的“半拉子工程”,推进项目尽快完工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领导领衔推进机制。按程序建立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领导领衔服务推进重大项目机制,分级拟定服务推进项目清单和服务推进计划。针对手续办理、用地用能指标、征地拆迁、资金保障等,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加快建设、早日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六)建立健全“三级”联动和协调推进机制。省、市、县分级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强化项目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管理部门多方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会商和通报机制,从2022年6月开始,每月中旬采取形象进度和财务支出相结合的方式,强化项目实物工程量调度,切实做到应统尽统。按照“清单管理、派单跟踪、落实销项”原则,建立快速了解、快速反馈和快速解决问题的处置机制,县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级,市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集中要素资源保障重大项目加快建设。督促各方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七)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依托“三级”联动和协调推进机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扩大有效投资、抓好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开展督导考核。对综合排名前十的县(市、区、特区),在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5000万元奖励支持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对项目建设推进缓慢、投资完成情况差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督导督办,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京浦口区珠江小学学区:
江浦街道东门桥沿城南河至宁合高速以西,东门桥沿文德路到浦乌路与312国道交界以南,宁合高速以北;凤凰大道以西、中圣街以东、文昌路以南(凡星菜场)区域。
南京浦口区其他学区划分:
江浦实验小学:
江浦街道东门桥沿城南河北上至沿山大道以西(含白马山庄、碧云山庄、江城人家、象山花园);东门桥沿文德路(区政府一边)至凤凰大街以北;凤凰大街(江浦人民法庭一边)到凤凰瀑布到公园南路到中圣街至公园北路江浦第二家具厂东侧路(公向巷)以东,继续沿江浦第二家具厂东侧路(公向巷)至碧云山庄和江城人家间的巷口以东区域;凤悦天晴。
浦口区实验学校小学部:
江浦街道通宇林景雅园、九月森林;钱塘望景、香山湖别墅区;白马社区的新民组(含户口在白马社区的九三、黎村、吴村、王村、中心、巩固、团结、三一8个组,拆迁未拿到安置房且无其他房产的);花卉大道(宁滁快速通道)以西,龙华路以北,沿山大道以南,海院路以东区域(熙龙山院、融侨观邸、揽月山庄、阅景龙华、海都嘉园、铂宫等)。
新世纪小学:
江浦街道312国道以北,狮山路以南,沿城南河南下至312国道以东;白马路到珠江路以西(除凤悦天晴)。
人民小学:
江浦街道中圣街与文德路(文峰商场一边)十字路口,沿文德西路至312国道与浦乌路交接处以北区域;东起中圣街十字路口至文昌路(江浦招待所一边)、凤凰大街到凤凰瀑布(凤凰幼儿园一边)到公园南路到中圣街沿健康学院至沿山大道以北区域(包括响堂村、八里村、雨山美地、北江豪庭等),公园北路到江浦第二家具厂东侧路(公向巷)至碧云山庄和江城人家间的巷口以西区域。
浦口区新浦实验小学(原城东小学):
江浦街道龙华路以南,珠江路(雍雅园一边)以东和312国道以南,彩虹桥沿城南河到江边以东区域(浦口行政区区域内)。
行知小学:
江浦街道华光社区(原华山村)、新合社区、老虎桥社区、巩固社区(巩固社区指的是以宁合高速为界,以南地区为行知小学施教区,具体指庙东村民组、东华村民组、雍庄村民组)。
高旺小学:
江浦街道高旺社区、西江口社区,桥林街道兰花塘社区原马骡村。
永宁小学:
永宁社区(津浦铁路以北)、侯冲社区(张营组、前后庄组、黄庄组、牛王殿组、杨家岗组)、东葛社区(原东葛村)、联合社区(横埂组、宋庄组、共兴组、三张组)、侯冲小区、张云小区、高丽社区慈悲营组。
永宁中学小学部:
永宁社区(津浦铁路以南)、侯冲社区(傅云组、二岗子组、街南组、竹园组、牌坊组、朱家营组)、岔路口社区、大埝社区(六、七组)、街南小区、新拥悦府、傅云小区、欣棉花苑、欣棉佳苑。
车站小学:
永宁街道东葛社区(原车站村)、友联社区(原双圩村、原友联村8—12组)、青山社区(除原河北组)、西葛社区、车站工区。
大桥小学:
永宁街道大桥社区、联合社区(除东埂组、黄庄组、宋庄组、共兴组、三章组)、青山社区(原河北村)、友联社区(原友联村1-7组)。
高里小学:
高丽社区,大埝社区3组、5组、8组、9组,永宁街道姚吴庄,大桥林场。
汤泉小学:
汤泉街道滴水珠社区、泉东社区、九龙社区、高华社区、金泉社区、三泉社区、泉西社区、陈庄社区、瓦殿社区、新金社区,汤泉农场。
龙山学校小学部:
龙山社区、龙井社区、龙华社区、大黄社区。
星甸小学:
星甸街道星兴社区、万隆社区、解放桥社区、石窑社区、新金社区、后圩村、十里村。
石桥小学:
星甸街道的汤集村、双山村、石村村、山西村、九华村、高庙村、王村村和石桥社区。
乌江学校小学部:
桥林街道林蒲社区、桥北社区、双云村、五一村(除小马组、木山组)。
乌江小学:
桥林街道周营社区、茶棚社区、南一社区、林山社区、河南社区、五一社区(小马组、木山组),林东社区(除原百顺一组、二组、三组、芦苇组、西埂组)。
南京审计大学附属小学:
万科璞悦山、万科金色半山、华府国际、明发香山郡。
桥林小学:
桥林街道林东社区原百顺一组、二组、三组、芦苇组、西埂组)、西山社区(上单组、下单组)、石碛社区(原南二社区小李组、泉水组、付山组、山根组、胜利组)、百合社区、勤丰社区(姚庄组、东杆组、花园组)、兰花塘社区(原地庵村、原兰花村)、明因寺社区。代招双垅社区、滨江社区。
陡岗小学:
桥林街道西山社区(除上单组、下单组)、勤丰社区(除姚庄组、东杆组、花园组)、双庙社区、高汤社区、福音社区、七联社区、刘公社区、原南二村(除小李组、泉水组、付山组、山根组、胜利组)。
江浦实验小学滨江分校:
宁合高速以东,城南河以南,浦云路以西,光明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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