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房转产权房的问题
当时是按照94方案,还是95方案买的
如果是按94方案买的,现在是可以到法院请求确权的
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上海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 按 94 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 因此如果是按照 94 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
若是按照 95 方案购买售后公房,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综上所述, 94 方案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共有产权, 95 方案的购房者已明确了房屋归属,不能主张共有产权。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李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是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我们的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
售后公房的产权与使用权
转自:房地产法律服务网时间:2004年4月9日15:16
售后公房的产权与使用权
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对产权和使用权的享有常常引起纠纷,为此,上海市房地局对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
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无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业主对自用部位享有所有权,对共用部位享有使用权。
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工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资格购房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不予支持。
售后公房的转让,须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他人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可以出卖的房屋,出售时该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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