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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地产:住建局下发通知

6月16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有效期和监管等环节。

东莞房地产:住建局下发通知

记者了解到,自发布通知当日起,市住建局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再设置许可有效期,并取消办理《许可证》延续和商品房预售转现售手续,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可继续使用。

通知称,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房地产业管理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7〕48号)、《关于落实镇(街)房地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函〔2007〕121号)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督查,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发现预售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备案,但已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要明确专人重点督查,防止预售商品房出现工程久拖不竣工、延期交房引发的纠纷。

据了解,按照《广东省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款是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根据最新发布的通知,在东莞市内预售商品房已竣工备案的,市住建局取消对该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按要求向市住建局局提交资料,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手续。

市住建局称,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

东莞住建局: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据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5月6日,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住房“交易转让”和“执行时点”有关事宜明。

《通知》显示,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此时间段之后,网签的住房需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通知》规定,“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东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

截屏图

具体细则包括: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在此之前,东莞市执行2017年下发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2017年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通知施行之日起,在东莞市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东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关于执行时点,东莞市提出,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9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通知》提出,加大房价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一、二手房价监测和统计机制,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以及一、二手住宅楼盘网签交易数据,建立线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价格和二手楼盘的成交参考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同时,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机制。中介协会要加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市场调查及挂牌价格监测,制作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不得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业主随意提高报价,展示的房源价格必须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东莞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的挂牌价。

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资格审核,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违规经纪行为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中介协会处理。

在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通知》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的行为;

不得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不得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也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手段,通过“ABC单”、交易连环套控制卖家和房源,以“无购房资格”“等待贷款审批”为借口,诱导卖家与第三方进行房屋买卖网签或赚取差价的行为;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收“茶水费”“内转”售房等行为;不得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最后,《通知》还提出,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措施。支持中介协会成立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加快研究制定统一范本的《东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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