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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买首套自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至70万元/户

据官方微信公众号“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3日消息,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江西省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阶段性调整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几项管理规定。

江西抚州:买首套自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至70万元/户

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自2022年11月3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70万元/户。

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方面,缴存人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30%。不再区分期房或再交易房。

同时,新政扩大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一是将在抚州市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从大南昌都市圈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的范围扩大至全国。除大南昌都市圈外的异地缴存职工均需开具其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二是主借款人需为抚州市范围内的户籍,或其直系亲属为抚州市户籍,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房且无未结清的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抚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一名户籍地和常住地均为抚州市,符合年龄要求范围内的紧急联络人。

此外,新政放宽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适用的房屋类型。将目前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仅限于购买期房放宽至包括再交易房、尾房的类型。

新政还提出,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第二套房准贷时限的限制。借款申请人在结清公积金贷款时使用了其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间隔满半年以上,在结清的次月即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还提及,开通异地缴存人在抚州市办理商转公(不含直转)业务。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房并自筹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可按抚州市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转公(不含直转)异地贷款业务。

下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交存标准方面,为进一步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减负,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按贷款发放额的3%交存。

江西抚州征地补偿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近日,抚州崇仁县、东乡区两地发布关于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具体如下:

崇仁县

东乡区

东乡区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决策部署,有效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抚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政策精神,参照周边兄弟县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财税服务政策

1.加大留抵退税力度。严格按规定落实留抵退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标签体系,通过精准筛选、精准监控,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应退尽退,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落实土地增值税优惠。纳税人出售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其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落实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租房,按规定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4.落实契税税收优惠。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享受一套、二套房的契税优惠,对房地产开发商重点落实好于2021年9月1日之后购买土地由 4%降为3%的契税新政。

5.契税实行先征后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个人和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车位、车库、储藏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首次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等提出补贴申请,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契税50%补贴;对2020年1月1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户主,在享受奖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契税100%补贴。

6.加大汇算清缴退税力度。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产生的多缴税款,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

凡是在202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购房可享受以下补贴政策。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城区规划区域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1)首次购房的给予200元/m2购房补贴;(2)改善型购房的给予150元/m2购房补贴;(3)东乡区常住居民三孩家庭群体,新购一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m2购房补贴,新购第二套及以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50元/m2的购房补贴;(4)企业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50元/m2的购房补贴

2.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车位、车库、储藏间)。按实际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购买商铺的再按成交净款(不含税价)的5%给予奖励。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

在城区规划区域外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减半执行。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

三、适度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1.符合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按照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现行标准上浮30%。

2.符合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经贷款发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机构批准,采取增加顺位抵押人的方式,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之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并将商贷直接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型住房按揭需求,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在城区规划区域内,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并合理下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

五、优化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及监管比例

1.对2022年5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并制定了后期建设计划的,可申请使用该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20% ,专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但留存的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备案预售款的5%。

2.对2022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预售备案预售款的6%调整为5%。

六、适度放宽商品房建设形象标准

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适度放宽预售商品房形象进度标准,高层、小高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的1/3 调整为1/4,多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达到主体封顶形象进度调整为1/2,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上述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区财政局承担。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关于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补实施办法

一、受理范围

具有预售许可项目的东乡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奖补对象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2.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车位、车库、储藏间,下同),具体包括:商铺、所有权40年的公寓房,以及不改变商业整体功能集中式大型商业体分割销售并办理产权的商铺。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企业和个人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首次网签购房合同并完成首次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为补贴对象

三、申请程序

1.购房者取得已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到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企申报,房企收集材料后再到区住房保障中心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的“补贴”窗口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抚州市东乡区购房奖补资金申请表》,补贴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增值税发票,申请契税补贴的还需提供契税发票;

4银行办理按揭放款的相关证明(全款购买的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5申请人农商银行账号;

6属拆迁户提供征收拆迁协议。

2.房企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中心,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财政局汇审,汇审后加盖区住房保障中心窗口业务专用章、区财政局公章,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

3.区财政局收到区政府批复的购房奖补抄告后及时安排资金,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购房奖补资金打入购房者个人或企业账户。

四、有关规定

1.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时间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止,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资格。如因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购房补贴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2.补贴期间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完成首次网签合同并完成首次备案的方可申请购房补贴,否则,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3.已申请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能撤销合同备案,因故确需撤销合同备案的,必须先全额退还已申领的购房补贴,才能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4.政府提供棚改实物安置的房源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5.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赔付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档案。

6.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缴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档案。

7.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补贴资金或有其他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各级政府在 征地 之前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这样工作人员在 拆迁 征地的过程当中就有了相关的工作准则来作为约束了。所以,江西抚州 征地补偿 的管理办法当中也是明确的指出了,抚州市下属的上下级人民政府要相互对于征地补偿的工作进行监督,征收决定必须是要满足当地的实际建设需求的等一系列的规定。 江西抚州征地补偿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 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 。 由此得知,江西抚州征地补偿的管理办法一共是通过以上不同的五个章节。明确的给予了抚州市全体市民们监督政府拆迁工作的法律依据,政府作出的任何一项房屋征收的决定都必须是要为了满足当地的医疗、卫生、水利等公共利益的需求,另外,归抚州市直接 管辖 的乡镇以及其他城市的补偿方案自己决定,但是要报批抚州市有关部门的统 一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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