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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乳品进口第五条 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海关总署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海关总署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第十条 海关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八)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九)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设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在原料接受环节配备离心式净乳机、恒温储乳罐;原料处理环节配备乳脂分离与标准化、均质与杀菌等产品标准化系统;须按产品质量要求,配备杀菌、灭菌及灌装设备,须配备原位清洗系统(CIP)和酸碱中和储罐,必须有废水废液处理系统。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全面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质量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乳制品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及责任追究制度、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进出口乳制品的检验检疫。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强化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认证,确保乳制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完善乳制品标准体系。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参照国家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乳业联合会(IDF)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执行。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

第四十八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良好农业规范(GAP)等国际先进的管理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第四十九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五十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五十一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规定,符合国家质检及卫生部门有关食品包装标识的规定,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标示营养标签的产品还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世界一流的灌装生产线

好佳一先后投资几千万用于对灌装生产线及生产车间的升级、改造。引进国际一流的生产灌装设备,实现了管道化、自动化、密闭化、标准化,保证了好佳一产品在鲜奶加工成酸奶、牛奶产品的整个生产环节,牛奶不与外界接触,全程在不锈钢容器和管道中运行。生产现场始终处于全封闭状态,设备定时清洗,操作间随时消毒。车间工人严格遵守卫生规程,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现场。

国际一流的生产设备、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是好佳一乳品安全、营养、美味的保证。

先进的科研设备

从原奶收购到产成品,每道工序都要经过近乎苛刻的检验。在生产过程中,要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公司检测中心拥有国内一流的检测设备。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原料、成品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好佳一先后进口了丹麦的乳成分分析仪、丹麦微生物快速分析仪和专门检测三聚氰胺的设备——美国安捷伦高效液相色谱检测仪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乳品检测设备。检验人员利用先进设备实现了乳与乳制品成分含量的全项检验,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原辅料进入生产环节,确保销售到市场上的每一包产品安全优质。

一流的检测水平为新产品开发、配方研制、工艺改进、质量控制创造了必备条件,为好佳一产品质量稳定提供了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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