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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养殖场要办环评吗

小型养殖场要办环评。没有经过环境评价而建设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小型养殖场要办环评吗

环评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环评的具体流程有以下:

1、准备阶段,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的环境现状调查,识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筛选主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

2、正式工作阶段,进一步的工程分析充分的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进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3、环境影响报告编制阶段,分析汇总正式阶段所得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从环境保护角度确定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给出评价结论,提出进一步减缓环境影响的建议并完成报告。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农村环境问题分析与对策 1.1 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1.1.1 农村环境概略

1.1.2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1.2 农村废弃物的特性、环境效应及资源化利用潜力

1.2.1 畜禽养殖废弃物

1.2.2 农作物秸秆

1.2.3 农用塑料

1.2.4 农村生活垃圾

1.2.5 乡镇工业固体废物

1.3 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分析

1.3.1 我国农村环境空气污染的原因

1.3.2 畜禽养殖业产生污染的原因

1.3.3 我国农村乡镇企业污染严重的原因

1.3.4 农村生态破坏问题

1.4 基本策略

1.4.1 资源综合管理

1.4.2 进行小城镇环境规划

1.4.3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

1.4.4 乡镇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策略

1.4.5 农村水污染治理对策

1.4.6 调整产业结构

1.4.7 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1.4.8 充分发挥环保科技的支撑作用

1.4.9 大力推进农村循环经济

1.4.10 强化农村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1.4.11 认真搞好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农业和农村循环经济2.1 引言

2.1.1 基本概念

2.1.2 与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和持续农业的异同

2.2 推行农业和农村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2.2.1 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2.2.2 必要性分析

2.3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可行性分析

2.3.1 循环型经济在运行机制上的可行性

2.3.2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在技术上的可行性

2.3.3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在成本效益上的可行性

2.4 循环型农业评价指标体系

2.4.1 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评价的基本内容

2.4.2 评价指标的标准化

2.4.3 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障碍因素诊断

2.4.4 混合指标层次模糊决策法及其在农村循环经济建设中的应用

2.5 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及示范

2.5.1 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

2.5.2 循环型农业示范

2.5.3 生态农业建设是发展循环农业的最佳实践模式

2.6 农业清洁生产

2.6.1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关系

2.6.2 农业清洁生产

2.6.3 农业清洁生产与我国畜牧业的发展

2.6.4 食用菌产业与农业清洁生产 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3.1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

3.1.1 农业面源污染的概况

3.1.2 农业面源污染的定量化研究

3.1.3 防治技术与对策

3.2 农村水土流失生态保护、修复与重建

3.2.1 我国水土流失的现状

3.2.2 水土流失成因

3.2.3 水土流失类型及危害

3.2.4 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

3.3 农村面源污染来源和控制技术

3.3.1 农村面源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3.3.2 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

3.3.3 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3.4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

3.4.1 我国畜禽养殖业现状及特点

3.4.2 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3.4.3 畜禽养殖场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3.4.4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 农田氮、磷流失控制技术4.1 农田氮、磷的迁移转化规律

4.1.1 地表径流

4.1.2 淋溶流失

4.2 氮、磷主要截留机制

4.2.1 基质

4.2.2 水生植物

4.2.3 微生物

4.3 氮、磷截留技术

4.3.1 人工湿地系统

4.3.2 人工水塘技术

4.3.3 植被缓冲带技术

4.4 农田排水系统中氮、磷的迁移转化过程

4.4.1 水生植物对氮、磷的截留、降解作用

4.4.2 微生物对湿地中氮、磷去除的作用

4.4.3 沟渠沉积物(底泥)对氮、磷的截留、降解作用

4.5 生态沟渠截留技术及其产生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4.5.1 生态沟渠截留技术

4.5.2 植物残体分解对水环境的影响

4.5.3 以经济植物取代野生植物,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 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

5.1 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来源性质

5.1.1 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来源

5.1.2 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性质

5.2 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体系

5.2.1 村镇垃圾和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理论基础

5.2.2 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综合体系

5.3 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堆肥技术

5.3.1 堆肥工艺设备系统

5.3.2 堆肥设备工艺选择

5.3.3 堆肥过程及控制

5.4 蚯蚓处理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技术

5.4.1 蚯蚓处理农业废弃物的原理

5.4.2 蚯蚓处理农业废弃物的两个主要方法

5.4.3 处理村镇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后产生的蚓粪和蚯蚓的主要用途

5.5 农业废弃物制糖技术

5.5.1 农业废弃物制糖种类

5.5.2 农业废弃物制糖工艺

5.6 农村固体废弃物生产蛋白技术

5.6.1 农村废弃物生产单细胞蛋白技术

5.6.2 农业废弃物生产蛋白技术实例 农村污水处理及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6.1 农村水污染现状及危害

6.1.1 农村和农村污水

6.1.2 农村水污染的现状

6.1.3 农村水污染特征分析

6.1.4 目前农村饮用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1.5 农村污水污染的危害

6.2 经济实用的农村污水收集系统

6.2.1 “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

6.2.2 合流制污水收集系统

6.3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及关键技术

6.3.1 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的分类

6.3.2 农村污水处理技术选择原则

6.3.3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及关键技术

6.4 农村污水资源化回用技术

6.4.1 一级强化处理技术

6.4.2 土地处理技术

6.4.3 污水生态处理技术

6.4.4 深度处理技术

6.4.5 微污染原水的给水预处理

6.4.6 小型装置处理技术

6.4.7 生物滤球技术

6.5 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6.5.1 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

6.5.2 影响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主要因素

6.5.3 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5.4 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6.5.5 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农村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7.1 农村大气污染及其主要来源

7.1.1 大气污染对农业生产的主要影响

7.1.2 大气污染对农民身体健康的主要影响

7.1.3 农村室外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7.1.4 农村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7.2 农村生物质燃烧造成的室内外空气污染及控制技术

7.2.1 生物质燃烧造成的室内外空气污染

7.2.2 生物质燃烧造成的农村室内外空气污染控制技术

7.3 农村臭气污染控制技术

7.3.1 农村臭气污染

7.3.2 农村臭气污染控制

7.4 农村耕作引起的扬尘污染及控制技术

7.4.1 农村耕作引起的扬尘和沙尘暴污染

7.4.2 农村耕作引起的扬尘和沙尘暴污染的控制技术 环境保护工程实例与示范

8.1 南岗生态功能示范区规划与建设

8.1.1 项目简介

8.1.2 指导思想和建设框架

8.1.3 南岗生态功能区域的划分和经济分析

8.1.4 南岗生态功能区建设

8.1.5 生态功能区建设政策管理措施

8.2 杭州浮山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

8.2.1 项目简介

8.2.2 工艺流程

8.2.3 工艺适用条件

8.2.4 工艺特点及关键技术

8.2.5 农村畜牧业的生态工程技术

8.3 大溪河流域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8.3.1 生态示范区概述

8.3.2 生态示范区确立的原则

8.3.3 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8.3.4 污染负荷削减

8.4 长宁河流域农村污染防治规划与建设

8.4.1 农村小集镇污染防治措施

8.4.2 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8.4.3 集约化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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