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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察右中旗房平均房价是多少钱一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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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中旗筑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原告Z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人民币750万元;2、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价款6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0日,原告Z某某与被告达成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Z某某为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科左中旗蒙古族中学易地新建校舍工程,工程范围是教学楼、宿舍1#2#楼、食堂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室内墙砖、地砖、花岗岩楼梯踏步、踢脚线、教学楼大厅理石、花岗岩窗台板、卫生间浴室会议室矿棉板吊顶、室外花岗岩道路、水泥压力砖道路、计算机房防静电地板、室外花岗岩坡道台阶、室外条石合同包干价格为1300万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9月末,以关联公司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晨光豪庭项目中房屋抵顶,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原告Z某某按合同约定,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了约定工程项目施工,并由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Z某某多次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公司协商,要求依约支付工程款,并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至今被告一直推拖履行,被告姜世学作为担保人拒不履行担保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姜世学辩称,欠工程款650万元无异议,原告Z某某为我开发的晨光豪庭小区垫付人工费属实,但是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现同意偿还650万元,其他款项待核实后进行偿还,利息也不同意给付,关于利息约定我也不清楚。

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同被告姜世学一致。

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意见同被告姜世学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原告Z某某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姜世学达成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原告Z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承包了科左中旗蒙古族中学易地新建校舍装修工程,具体工程范围是科左中旗蒙古族中学易地新建校舍工程教学楼、宿舍1#2#楼、食堂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室内墙砖、地砖、花岗岩楼梯踏步、踢脚线、教学楼大厅理石、花岗岩窗台板、卫生间浴室会议室矿棉板吊顶、室外花岗岩道路、水泥压力砖道路、计算机房防静电地板、室外花岗岩坡道台阶、室外条石。双方约定合同包干价格为1300万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9月末,以关联公司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晨光豪庭项目中房屋抵顶。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要求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合同中约定被告姜世学作为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原告Z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后经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相关投资人协商后,原告Z某某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

另查明,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的总工程款1300万元,原告Z某某和案外人J某某各享有债权650万元。

原告Z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五份证据:证据1、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据2、工程款结算单一份;证据3、三方协议一份;证据4、工程分割单一份;证据5、企业工商公示信息。

原告Z某某向法庭出示证据1,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证明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Z某某及案外人J某某,姜世学在此合同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示证据2,证明全部工程施工完毕,总工程款为1300万元;出示证据3,证明三方对工程款的支付达成一致,约定由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款项进行偿还支付,共计人民币750万元;证据4、证明原告Z某某与案外人J某某对工程款进行了分割,各自享有650万元债权;证据5、证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关联公司,且证明被告姜世学是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也相同。当庭递交代扣款申请书及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公司股东对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予以认可,也证明工程款650万元,垫付款100万元。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Z某某向法庭出示的证据1、2、3、4、5和当庭递交的代扣款申请书、承诺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原告Z某某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65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以及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世学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3和当庭递交的代扣款申请书、承诺书关于垫付款100万元的证明指向,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向科左中旗蒙古族中学调取了询问笔录一份。

原告Z某某发表意见,没有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询问笔录一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世学均未向法庭递交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装修款人民币650万元,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利息以工程价款人民币6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从2015年10月1日至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姜世学对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727元,原告Z某某负担8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Z某某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承包了科左中旗中学易地新建校舍教学楼、宿舍1#2#楼、食堂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室内墙砖、地砖、花岗岩、楼梯踏步、踢脚线、教学楼大厅理石、花岗岩窗台板、卫生间浴室会议室矿棉板吊顶、室外花岗岩道路、水泥压力砖道路、计算机房防静电地板、室外花岗岩坡道台阶、室外条石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Z某某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Z某某出具了结算单一枚。原告Z某某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后经原、被告及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相关投资人协商,原告Z某某与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三方协议,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款650万元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姜世学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原告Z某某主张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Z某某主张给付垫付保康镇晨光豪庭小区工程工人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被告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世学第三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科左中旗筑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11-04-06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团结路东数17号房1--2层。

科左中旗筑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521570638348U,企业法人金洪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科左中旗筑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建材、钢材、装饰材料、文具用品、工艺品销售。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64786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58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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