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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对房产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房产新政策2018一:限购

现在国家对房产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一线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起了发改委的重视。

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两会期间表示,当前一二线城市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幅度较大。

需通过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和棚改,增加住房供给,采取诸如限购等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政策等。

房产新政策2018二:增加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

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

房产新政策2018三:整治“首付贷”

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上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以“首付贷”为代表的杠杆资金被认为是推动此轮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以后,记者曾在《地产中介链家的“金融风暴”》中提到“首付贷”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继去年5月的“国10条”后。

于2011126日出台“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各地执行细则,对楼市进一步进行调控。

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继去年5月的“国10条”后,于2011126日出台“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各地执行细则,对楼市进一步进行调控。

第三条“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第四条:“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近期房产政策

杭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定

本市户籍家庭,限购区域内家庭住房总套数两套及以下,有父母投亲养老情况并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可在限购区域内增购商品住房一套;家庭2个(含)以上子女的(子女已经取得本市户籍,其中至少一个未成年),可在限购区域内增购商品住房1套。

目前,银行暂不支持对第三套住房放贷,增购第三套房的家庭,需要全款购房。业内人士认为,真正能以全款购买3套房的家庭较少,此举对楼市的影响不会太大,但释放了对养老和二孩、三孩政策的支持。

非济南户籍需满足“近两年内连续一年”缴纳社保或个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非济南户籍限购1套。

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无论此前有无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视为首套住房贷款。非本市户籍家庭需满足购房条件即可首付30%购房。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改善群体。对于刚需而言,只是购房门槛降低了一点,像首付比例等其他因素基本没有变化。所以接下来,一些高品质的改善盘,可能会有一定的价格调整。目前不少开放商已经释放涨价信息,改善客户需重点关注。

济南官宣放松限购范围、限售条件和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三项调整政策,具体包括:

1、不再将长清区、章丘区列入限购范围;

2、将上市交易的限售条件,由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调整为限购区域内住房网签满2年可持证交易;

3、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我24日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获悉,4月2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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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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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土资发〔201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用于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注记?不得销售、转让?,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五、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七、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经营;也可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八、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九、对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房屋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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