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出典的由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房屋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而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应由租房办公的单位缴纳。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一般谁承担
法律主观:
所谓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税应由房产所有人,即出租方承担,您并没有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根据法律规定,向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人征收,而不能要求任何其他人缴纳。若税务机关强行要您缴纳出租方的税费,您可以拒绝缴纳;违法被征收的,您也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法律客观:《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法律主观:
房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产权未确定或房屋使用者非产权人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分期交付,按年组织征收。
法律客观:自己住的房子的房产税的承担:自用的毫无疑问的是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产税啦。用于出租的房产税的承担:1、房产税的法定缴纳义务人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使用人代为缴纳,代缴人可向已确定的产权人提出追偿。其一,合同未注明承租人还是出租人(产权人)负担缴纳该笔税款,则自然法定缴纳人是出租人(产权人),严格来说,同时其还要缴纳其收入的营业税、个所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房屋性质和使用性质确定税率,出租的房产属于居住用房,且用于居住的,则出租人减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或承租人减按4%的税率代为缴纳房产税。其二,合同注明由出租人(产权人)缴纳,则自然与法定缴纳人一致。其三,合同注明由承租人缴纳,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尊重民事双方主体意愿,按照约定方式执行承担约定义务,即承租人缴纳;但也有例外,若合同属于在胁迫等状态下签定,则为无效条款,此时承租人主张无效则需要出具胁迫状态的举证,胁迫一般是指自身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人身权等受到制约和重大影响。2、承租人也负有房产税的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第十四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出租的房屋虽然应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出租方未按规定主动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责成出租人申报缴纳房产税款。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让其缴纳税款的,应由承租人代扣代缴税款。因此,在税务机关向个体户送达《纳税通知书》,并规定在什么时间内应找到出租方,让其按《纳税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税款,而个体户却不能找到,或者虽然找到了但不能让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应由个体户先行缴纳房产税。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无权要求个体户代缴房产税,而应由出租方自行缴纳。租房子的朋友们要注意了,大家一定要懂在什么时候应该由谁缴纳房产税,在出租方不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下,也一定要对其进行监督,及时交税,不然作为承租人的你就要代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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