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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随着汕头特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临时占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行为已越来越多,乱占、滥占土地的违法现象也相应滋生。但多年来,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还信留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较低水平上,引发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造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混乱和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汕头经济特区取得立法权后,制订对临时用地管理方面的相应规章,把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统一调整和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已成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制订本《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二、《规定》的立法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是: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是《广东省土地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等。同时,还吸取了原由市政府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价款暂行规定》和市国土房产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市区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的通知》执行的有关经验,并借鉴了惠州市等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主管机关。临时用地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内容之一,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因此,《规定》第三条赋予市国土房产局对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管理和监察的权利,以便市国土房产局对临时用地实施统一管理,减少环节,方便群众。

(二)关于临时用地管理范围。为充分发挥临时闲置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效益,《规定》第三条对本《规定》涉及的临时用地管理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三)关于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和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精神,《规定》第五条和第六对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和条件作了严格规定。第五条原则规定用地者应当保证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第六条具体规定了使用临时用地的要求。这样,既发挥了闲置、零星的土地的效益,满足临时用地的需要,又保证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得以保障。

(四)关于临时用地的审批手续:《规定》第七、八、九条依照特区土地管理"五统一"的规定,由国土房产部门针对临时用地的特点,将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核发《临时用地使用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证》的手续具体化。以体现公开办事的原则,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五)关于临时用地使用费的征收。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现行土地使用制度,《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征收临时用地使用费和有关规费。在具体收费标准上,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原《汕头经济特区使用价款暂行规定》(汕府[1992]80号),中较相类似的临时租金标准按现行同类地价5%收取;使用集体土地的则允许土地所省者与用地者协商议定。

(六)关于监督制约措施。《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非法转让临时用地,以及违反规划使用临时用地和逾期不归还临时用地筹行为,分别明确了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同时,为保障被处罚人的正当权益,《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事宜。四、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行政管理机关问题。在审查讨论过程中,有种意见(金园区政府的修改意见)认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建成区内的临时用地由城建部门审批、管理和监察,建成区外的临时用地由国土房产部门审批、管理和监察。我局审查认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部分,应由国土房产部门统一管理,而不能多头管理,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二)关于临时用地使用费和管理费问题。《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年使用费为现行同类地价的5%,同时交纳临时用地使用费总额3%的临时用地管理费。而物价局、财政局、升平区政府都建议应降低为3%和1%的幅度。考虑到《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价款暂行规定》(汕府[1992]80号)第九条对较相类似的租地租金定为现行同类地价5%的标准,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法制局审查认为,依应确定为5%的比例为宜。至于管理费,则与一般的征地管理费一致,而定为3%,这样确定也是较合理的。

(三)关于时使用集体土地未交纳市政建设费和市政设施配费需缴费的问题,市国土房产局草拟稿中确定了5%的规定标准。我们审查认为,不宜在《规定》中明确这一问题主管是考虑到临时用地的性质本身就是临时使用,期满后看恢复原状、复耕等,如收取了"两费",实质上将之作为固定地看待。如作这项规定,将造成临时用地不临时,使用期满改变原来用地性质,给整个管理工作造成放大不便的情况。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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