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案由共有纠纷是什么意思
共有纠纷是指因共有而发生的纠纷。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
法律分析
共有纠纷案由: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一、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二、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个人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四、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五、在分割时按份分配。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一、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四、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房产证写的是我、老婆、我爸三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法律分析:关于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如下可参考。(一)基本案情:原告邓某兰与被告邓某玲系同胞姐妹关系,被告徐某系被告邓某玲之子。2009年,原、被告家的宅基地被征收,邓某玲、徐某共获补偿款6万元,邓、徐二人被安置在某小区内自建房屋,并给徐某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当时被告邓某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徐某仅17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徐某用补偿所得6万元修建至第二层土建部分后,无资金续建,原告邓某兰考虑到姐妹关系且徐某年幼无能力续建的实际情况,便同意出资修建该房屋第三、四、五层及整栋房屋的水电安装的装修。2009年8月,房屋修建并装修完工。原告一直占有使用在该房屋第三、四、五层,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第一、二层。2015年初,原告与被告徐某出现矛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对邓某兰出资建房(21.1385万元)的金额双方认可,不再以此事为由发生任何纠纷。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及原、被告应占有的份额进行确认。后被告徐某在原告外出期间,将进入房屋的门锁锁芯换掉,原告无法进出房屋。双方发生纠纷。该房屋所在土地系安置拆迁户建房的国有土地,相关土地及房屋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二)裁判结果:本案焦点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属于原告邓某兰、被告邓某玲、被告徐某按份共有;房屋第三、四、五层归原告邓某兰所有,第一、二层归被告邓某玲、徐某所有,其中一层大门、全部楼梯、屋顶为原告邓某兰、被告邓某玲、徐某按份共有;被告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通行、居住行为并排除妨害。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律分析:涉及房产分割纠纷。离婚时,法院可能会将房屋分为三等分分割该房产,即你和您妻子、父亲分别获得该房屋的三分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证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登记三方名字的,若三方没有协议或者其他约定,一般是三方共同共有该房屋。你们可以就房屋归属达成协议,无法达成协议可以申请法院竞价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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