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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22标准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购房时可以享受房款2%的补贴。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22标准

自2022年7月25日起,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引进后在甬累计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的变化

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备案后,申请人可提交《资质证明》,对申请人的婚姻、房产等资质进行确认和固定,避免申请人婚姻受到影响在等待交付补贴申请资格时以及其他因素。目前,购买期房但未取得房产证的青年人才,可根据自身需求按此流程“合格”后申请购房补贴,也可在取得房产证后直接申请购房补贴。

申请补贴的住房由过去的“家庭首次购买的唯一住房”调整为“家庭唯一的住房”。原政策要求申请人持有1/3(含)以上产权,按产权比例享受补贴。新政策不再限制申请人享有住房补贴的最低产权比例。

宁波海曙“房票政策”发布!可用于购买新房、二手房、安置房

全国各地楼市都在执行一定调整政策,近期,宁波楼市也发布了新的调整规定,部分限购政策放开,同时上调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跟我一起来看看。

1、限购放开

(1)二孩三孩家庭限购区可再买一套。

5月31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已有2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1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

(2)推行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制度。

5月31日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调整优化集体土地住宅征迁评估机制,提高房屋征迁货币安置比例,推行征收安置房票制度。持房票可购买商品住房或者二手住房,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向持有房票的购房人提供购房优惠,房票也可以按照兑付规则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提前兑付。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

(1)宁波买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贷100万元

5月31日发布的《通知》中明确:

1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100万元/户。

2 购买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

3 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20%。

4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15倍。

(2)奉化上调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据“奉化发布”消息,6月2日起,奉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重点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满足合理的改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调整,对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作如下调整:

1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

2 购买改善性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户提高至60万元/户。

3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20%。

同时,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也作了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15倍。

该调整政策是在5月31日发布的《通知》的基础上发布的。

3、前湾新区新政策

6月2日前湾新区正式印发了《宁波前湾新区稳经济助企纾困若干措施》,其中包括“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内容,如下:

(1)取消住房限售政策。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现阶段新区执行的新房自取得不动产证起2年内不得转让政策不再执行。

(2)给予购房契税补贴。

政策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孩家庭买第二套视作首套),按所缴契税新区贡献部分100%给予补贴;购买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所缴契税新区贡献部分80%给予补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所缴契税新区贡献部分80%给予补贴;购买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所缴契税新区贡献部分60%给予补贴。购房时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其中,以下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政策执行期间同一居民家庭任一成员存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形的;所购商品住房已享受人才购房补助及优惠的。

在当下宁波楼市众多房地产利好政策的加持下,买房已经到了一个很适宜的机会。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印发《海曙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海曙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迁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迁家庭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征收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迁房票安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项目:

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

2.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若未达到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5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协议签订达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4.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

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需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房票是征收(拆迁)部门对被征迁住房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向被征迁人出具的记载被征迁人名称、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日期、票面利率、兑付须知等内容的电子及书面凭证。房票记载的被征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全区范围内房票标准统一。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张。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出具一张房票。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拆迁、收购)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金额合计后的总金额,分别参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确定,其中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及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贴费)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

第六条

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出票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七条

房票转让不得超过2次,第2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第八条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在海曙区范围内购买以下住宅房屋。

1.购买商品住宅。房票可以用于支付商品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

2.购买二手住宅。房票可以用于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买卖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房票记载人、售房人应当在房票出具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3.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房票可以用于结算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房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原则上1套被征收房屋出具房票不得超过2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根据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允许出具一张房票,若有剩余不足50平方米,还可出具一张房票。

一张房票仅可购买一套房屋,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

第十条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

第十一条

主要包括购房奖励和税收优惠。

1.购房奖励。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二手住宅及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另给予房屋价值补偿部分6%的购房奖励。

本项奖励适用条件为,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海曙区内住宅总金额达到:房票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总金额的90%(不含)以上。购买上述房屋总金额未达到本条规定比例的,按照实际已购房屋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项奖励金额。

2.税收优惠。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住宅的,可以凭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房票受让人不能享受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房票的兑付金额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申请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向房票出具部门委托代付的银行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按照兑付规则申请提前兑付。银行应当根据兑付规则在收到房票兑付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房票记载人支付确定的金额。房票的利息按票面金额计算,利率标准为月利率1.8‰。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兑付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超过兑付期限的,取消购房资格和购房奖励,一年内按月利率1.8‰结算利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第十三条

房票兑付所需资金应由房票出具部门根据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按时足额到位,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组织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二手住宅房源、存量安置房源入驻房源超市。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住宅及存量安置房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凭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适当减免中介费用。

第十五条

建设开发房票管理结算业务平台,建立完善业务操作规则,实现与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业务数据互联互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推行,具体实施项目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海曙区旧村改造管理服务中心、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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