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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界定

法律分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区别是指标不同: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界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畜禽养殖专业户指标略低:生猪大于等于50 小于500,奶牛 大于等于5 小于100,肉牛大于等于10 小于100,蛋鸡 大于等于500 小于10000,肉鸡 大于等于2000 小于50000。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水产养殖的生产技术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指标。为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本标准规定了废水、臭气的排放标准和无害化废渣的环境标准。本标准根据集约化畜禽养殖的不同规模,规定了水污染物和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畜禽养殖无害化废渣的环境标准。

法律主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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