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百科 >

大侦探第八季落日惊魂2凶手是谁

《大侦探第八季》落日惊魂2凶手是何炅和杨蓉。

大侦探第八季落日惊魂2凶手是谁

何炅好像是在给每个人都施加了“好人咒”,刚开始聊的时候每个人都信任他。当何炅和每个人聊的时候都是一套非常严谨完整的逻辑,来套路这一些人。比较可惜的是,何炅在最后辩驳的时候,本想把魏晨给绕进去,结果无意说出了自己隐藏的真实信息。何炅失误了一点是因为规则没听清楚,刚好被同在月亮房间的蒲熠星给抓住了漏洞。

导致贾氏的阵营曝光,锁定何炅和杨蓉其中一个是贾。原本杨蓉被抓的概率很高,最后何炅故意表现心虚的样子吸引火力,把张若昀跟蒲熠星怀疑的目光引到自己身上。何老师属于是六边形战士了,能够攻打也可以防守。他能够活跃在娱乐圈这么多年不是白混的,真的心思缜密而且很会从他人角度分析问题。

《大侦探第八季》的播出信息:

《大侦探第八季》是由芒果TV推出的互联网普法教育推理节目,由何炅担任名侦探俱乐部代理会长。节目以特定空间中发生的“案件”为背景,六位玩家扮演不同的人物角色,共同面对一起精心策划的“案件”,并通过搜集证据和推理找出真正的“凶手”。节目于2023年1月26日起每周四、周五12:00在芒果TV播出。

一、侦查决策的演绎推理:

传统取向认为,侦查活动中的推理主要是演绎推理,而且这一推理模式在影视传媒中得到渲染。演绎推理是以一定的大前提为基础的,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可能将自己大脑里已有的常识作为大前提进行推理,例如当人们看到一根拐杖上留下又粗又深的牙齿印,就认为这可能是被狗咬的。也可能以某种特定的知识作为大前提,人们的经验中知道,弹吉他的人往往右手的指甲较长而左手的指甲较短,于是当犯罪人的右手指甲比左手的指甲长时,侦查人员就可能作出该犯罪人是吉他手的推论。

演绎推理虽然在逻辑形式上是最完善的,但是在侦查实践中常常因为缺乏大前提而很少运用,即使运用的也可能由于大前提的不确切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就像上述的两个例子,右手的指甲比左手的指甲长并非只有吉他手才这样;能够在拐杖上留下深而粗的牙齿印,许多动物都能够做到,也并非一定是狗所为。因此,上述两个例子的结论都不一定正确。这一问题,在前面的章节中也已经提到,实际的侦查推理具有或然性的特点。问题的关键是大前提没有得到验证。

在侦查活动中,为了推论犯罪人的特征是什么,以及将犯罪人的特征有效地与实用的侦查推理联系起来,就有必要收集各种案件的信息,并且建立与验证各种同时发生事件之间的联系。这种诱导(inductive)式的推理在经验科学中是十分重要的。侦查心理学家通过大量的经验研究,希望能够为侦查推理提供这一前提.Canter(1995)的研究试图建立一个联系犯罪行为(含犯罪时间、地点、对象等)与犯罪人特征(含犯罪人历史、背景、人际关系等)的数学方程。这一方程被称为A--~C方程,或特征描述方程,这里的A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因素,C是某种犯罪的犯罪人具有的特征。因为,侦查活动的关键是收集证据、发现犯罪人,如果已有这些方程存在,那么侦查人员就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获得犯罪人的特征,然后就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找到真正的犯罪人。不管这一方程是否真实有效,但这一解决问题的思路确实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二、推理的前提(事件之间关系的研究) :

这些关系的研究,提高了侦查人员对许多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更好地把握犯罪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并将这些联系形成的合理推理模式运用于侦查之中。这些方程应当被看作或应当是精确的行为规则理论,它建立于这样的假设即犯罪人的犯罪性质与犯罪人在其他场合表现出的特征之间具有一致性。以往的许多心理学模型都试图将犯罪行为解释为心理缺失(障碍)的结果,这与特征描述方程有著很大的差异。其实,特征描述方程运用于侦查推理之中与其说是为了犯罪推测倒不如是为了分解犯罪结构,因为这些方程更注重分解的特征在侦查中应用。

(一)犯罪人特征的性质。

犯罪行为之间是否真得具有稳定的关系。所以,许多侦查心理研究致力于探索什么是犯罪人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能否代替犯罪人,再验证特征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已有一些研究表明,在某些犯罪类型中如纵火犯,寻找与验证了建立特征描述方程是完全可能的。随著这些研究的深入,通过犯罪分类来提取特征被证实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于是对犯罪分类的研究图式也逐渐丰富。Hodge等人通过对系列杀人犯的研究,建立与验证了系列杀人犯往往与受害人具有重要的人际关系。还有Hargeaves&Canter通过对尾随案件的研究,尾随者与受害人基本上是熟悉的。从这些研究中总结出的人际交互作用对于推理模型(方程)的建立具有积极作用。还有人通过对犯罪地点与犯罪人居住地点的关系的研究,尝试建立地理(位置)推理模式。当然,这些关系的建立仍然无法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能在统计意义上具有一致性特点。尽管仅仅具有一致性,但在侦查活动中对于提供侦查线索与缩小侦查范围已经具有很多作用了。所以,这一研究范式仍激励人们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2.特异性。尽管在探索与建立A—C方程时,尽可能提炼出犯罪人的共同特征,即犯罪人之间的特征的一致性。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一致性越高,那么进行推理的准确性也会越高。但是,如果仅仅追求一致性,虽然推理的准确率提高了,但是只能推论出某个案件是那一类(特征)人所为,但仍然无法获得那一个人所为,这会导致侦查范围无法缩小。即使能够缩小到两个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证实某一个是真正的罪犯,仍然无发终结侦查。因此,在某类犯罪人具有一致性或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又需要研究这些人的个体差异性,只有这样才能将犯罪人从其他人中区分出来,达到确定特定的犯罪人的目的。在犯罪学中Bfiue&Klein曾经提出犯罪人究竟是专家(专门从事某种犯罪,如“神偷”)还是多面手(从事各种犯罪)的观点?传统的观点认为大多数的犯罪人可能从事多种犯罪(杀人、抢劫、盗窃等),因此不能认为是专事某种犯罪类型的专家。因此作出特异性的推理也相当困难。但是,现在的研究认为:犯罪人既具有与其他犯罪人共同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特异性,所以进行特异性推理是完全可能的。还有一个具有创造性的研究结果是,罪犯的共性与特性是可以进行检测的连续变量。于是,可以将差异性置于共同性的子集中予以考量,如共同的特征是某类犯罪人都具有暴力,但是在更加具体的层面上,犯罪行为模式又有一定的差异,如有些可能比较冲动,而另一些可能相对冷静。

2 侦查决策中的合适推理

不同层面的犯罪人的差异可以通过下图予以表示。首先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在罪的下一层进行犯罪分类,在同一客体的犯罪中又分为不同种类(罪名),在同一罪名中又有不同的行为模式,在同一行为模式之中又有具体方法与策略的差异,使用同一策略的人又有自己的特点。每一层的差异都可以看成是上一层的子集。这种层次的观念对于犯罪人的特异性的揭示具有较好的效果,而且能够定位犯罪人的差异性。但是,也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当出现多种犯罪时,可能会给分类带来困难。例如:人室盗窃,又放火,还将主人杀死的案件,这种犯罪人应当归为盗窃罪、放火罪还是杀人罪呢?当出现犯罪竞合时,往往法律指控的是最严重的一种或逐一指控,而心理学却强调最能体现犯罪人心理的那种行为。那么,究竟以法律为准呢,还是以心理学为准?

(二)犯罪人分类的高级模型。

侦查决策中的推理,简单地说,就是要从案件的事实与信息中推论出究竟谁是犯罪人。一方面准确性的要求,需要所推论出的犯罪人的范围不能太小;另一方面,侦查目的又要求所推论出的犯罪人范围尽可能少,最好就是侦查的目标。这两个要求是一对侦查决策推理中难以调和的矛盾。依照犯罪人差异的层级,如果推断出来的犯罪人差异所处的层面越高,其实差异性也就越少,那么准确性就越高,但是侦查意义却很少。反之,如果所推论出的犯罪人特征的层级越低,那么错误率可能就会增加,但是如果结论准确就具有较高的侦查意义。犯罪人差异层级模型较好地反映了决策的两难情形。但由于该模型可能存在著子集交叉的特点,所以有人在继承差异层级优点的基础上民展新的分类模式。

在解释新的模型之前,先用颜色分类的理论作一类比,有助于新的模型的理解。颜色的种类其实是无穷多的,但是为了描述颜色,人们借助于推理,推理的前提就是任何颜色都具有特定的频率,而且所有颜色都分布在光谱的范围之内。人们通过这一推理,就将任何颜色都可以与光谱中的某个特定的点进行对应。但是,如果人们区分颜色的差异仅仅依靠这种颜色包含多少灰色、多少青色的办法可能效果很差。因为颜色之间的差异并非依靠成分的差异可以把握的,而且即使包含有青色,但青色究竟为何物仍然不清楚。那么,犯罪是否也不宜通过分解为特征获得认识呢?

另一种取向是将颜色分为红、绿蓝三个维度,电脑与电视就利用这三元色形成各种颜色的。只要不是色盲的人都可以感觉到。这一思路如同心理学的智力理论,认为人的智力包括空间智力、数字智力和言语智力等维度,然后依据他们的组合点来描述人们的智力水平。但是,这种维度思路虽然具有较好的解释力,但也存在只能形成有限数量的局限。例如,许多人都认识**,也能够将**从红、绿、蓝中挑选出来。但是如果仅仅让你来操作计算机的电子枪,你能通过三元色形成**吗?它需要特定的系统知识,三元色如何组合才能够产生**?这就是为什么颜色无法通过维度的区分来知觉的理由。现实中,人们通过颜色间的相互融合来获得各种颜色,如橙色可以通过红色与**的混合来得到。各种橙色与蓝色之间,紫色位于蓝色与红色之间。这些颜色就组成一圈,称为色环,可以运用间色律方便地获得各种颜色。这些颜色组成一个环状,称为色环。

色环的存在并不影响环上的主要颜色,如三元色,但人们如(画家)不是通过三元色的混合来获得各颜色,而宁愿运用其他的颜色混合来获得所需要的颜色。这非常类似于犯罪行为,为了区分犯罪行为,我们需要用于区别的重要指标(特征),但不要将几种有限的特征作为维度的罪行是纯粹的,正像持维度观点的人仅仅将红色、绿色、蓝色三种颜色视为纯色一样。通过与颜色的类比,人们认为依靠分解的思路或维度的观点都无法准确地描述与区分犯罪行为。

但是,色环的理论对于认识犯罪行为却具有启发意义。犯罪行为的环状模型吸纳了犯罪行为层级的等级特点,并用一层一层的环形予以表示。这种犯罪行为的环状模型与色环的意义及其类似。色环的中心是灰色,它的对比色是白色,白色是所有颜色的光谱混合在一起就产生白色。从色环的中心越往外,那么颜色之间的特性就越明显,区别也越大。这个道理非常类似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环状模型的中心如同色环的灰色,灰色是其他颜色的底色,犯罪行为环状中心也是其他所有犯罪行为的基础成分,是多种犯罪类型共有的方面。从环状中心往外,也表示犯罪的特征越来越明显,犯罪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于是,可以将犯罪行为的环形理论的主要观点总结为:(1)犯罪的特异性方面:从中心到外缘对应著犯罪行为的共性与个性,越往外缘,犯罪行为特征越明显,犯罪之间的差异也越显著;(2)犯罪的种类方面,犯罪的种类是犯罪之间属性的差异,犯罪种类主要通过环形模型中的犯罪类型的内核来表征。这一模型最早是由司法心理学家Guttman于1945年提出来的。后来,被人们认为,对该模型假设的验证是迈向侦查心理学或回答侦查问题的第一步。至今,许多侦查心理学家都认为环形模型对于区分与理解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犯罪行为的显著特征。

犯罪行为的发生,会伴随产生许多的信息与痕迹。对于侦查来说,如何在犯罪为及其伴随的信息中提炼出该罪的特征,而该特征又与犯罪人有著紧密的联系,能够用于推测犯罪是相当重要的,那么在该特征获得之前需要凭借一些关于犯罪行为基础的知识,而且还要有相当经验予以支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bk/6_6572102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