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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石家庄第一批公租房

法律主观:

2023年石家庄第一批公租房

本帖最后由玉姐姐于:54编辑石家庄市首批公租房多少钱一平方?记者近日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获悉,石家庄市建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9.1元,这是石家庄市首批推出的公租房租金。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制定建华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石家庄市首批公租房多少钱一平方?确定建华家园小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9.10元/月。所定租金标准有效期一年,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结合市场情况及承租户的承受能力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或调整租金标准。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政策另行制定。《通知》提出,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政府补贴部分直接体现在房屋租金中,即承租对象直接按照所定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按季度汇缴财政专户,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石家庄市首批公租房多少钱一平方据悉,石家庄市这次推出的建华家园配建的公租房共511套,都是45平方米左右的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按照《石家庄市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公租房将重点保障三类人群,一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新就业职工,三是在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记者从石市住房保障部门了解到,目前公租房的分配办法正在加紧酝酿制定中,具体分配时间目前暂未确定。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咨询等经营活动的总称。第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

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七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质等级规定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第八条 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名称中应有房产经纪字样;

(二)专职人员作为发起人;

(三)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持有《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房产经纪机构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诚信等级的内容包括机构实力、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社会信誉等。

机构实力主要包括: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总额、办公场所大小、专职专业经纪人员人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等指标。

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完成房产经纪宗数或代理项目宗数、佣金收入、规章制度健全程度、经营台帐建立情况、经纪合同规范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情况。

社会信誉主要包括:有无被投诉、有无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有无违反房产经纪执业规则的行为、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房产咨询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和专业从业人员条件。第十一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如实填报业务统计报表;

(七)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交诚信档案资料,并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包括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记录入其信用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第十三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中介人员从业资格。第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三)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房地产评估、房产经纪、房产咨询机构;

(二)房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三)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变更;

(四)外埠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从业人员聘用合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备案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应于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发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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