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下面是我收集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原 告:胡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地:XX区XX路XX号XX室
被 告:陈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地址:XX区XX路XX号XX室 联系电话:XX
陈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地址:XX区XX路XX号XX室 联系电话:XX
第三人:胡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地址:XX区XX路XX号XX室
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占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房屋1/4份额;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陈XX、陈XX的外公,两被告系姐妹关系,两被告之母为胡某,胡某系原告的女儿,第三人胡某系原告之子。
原告原系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两被告母亲胡某系支边回沪人员,退休投靠原告,在上海无住房。
2004年,原告签字拟定“关于住房(系争房屋)分配的生前承诺(遗嘱)”,约定:“因本人年事已高(80岁),大儿子XX(第三人)有病,我俩生活均不能自理,现在及今后都有女儿XX照顾服侍……为此,本人决定将朝北小房间归女儿XX所有……但XX必须对我及大儿子照顾服侍终生(附XX保证书)。胡某同时签字出具“保证书”,并承诺对原告及胡某做到服侍终生。
同年,作为胡某服侍原告及胡某终生的条件,原告与被告陈XX、胡某、胡某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共有份额为胡某(原告)、胡某、胡某(第三人)、陈XX(被告)各1/4.保证老年人胡某的居住权利。这样,原告将系争房屋的1/4份额附条件给了两被告母亲胡某。
但天有不测风云,胡某于2014年1月因病去世,其未能兑现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终生的承诺,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的生活举步维艰。
原告认为,原告之所以将系争房屋的1/4份额给了胡某,是因为胡某作出了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终生的承诺,但由于胡某意外病故,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故原告完全有权收回系争房屋的1/4份额。
胡某去世之前,系单身,胡某母亲钱XX早年已病故,原告及两被告系法定继承人,但当原告向两被告提出取得系争房屋1/4份额时,却遭到两被告的极力阻扰。
原告万般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某
XX年XX月XX日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 篇2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XXX元,违约金XXX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X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XXX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X年X月X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X楼X门XXX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X年X月X日将首付款人民币XXX元,于200 X年X月X日将贷款人民币XXX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XXX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X月X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XXX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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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有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委托人)参加房产纠纷诉讼,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2、房产纠纷起诉请求事项。要写明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某种行政行为等。3、房产纠纷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写起诉状时必需要严谨、详细地写清楚诉讼事件存在的事实和发生争议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这些事实纠纷中支持自己诉讼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例如, 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发展商交房延期、房屋合同标注与实测面积出入过大、建筑质量及装修标准与合同注明的不相符合等几个问题上。如果是因为这几点 而向售房方提出诉讼索赔,填写起诉状时就要将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以及被告方在何处违约的事由写清,并且标注被告违约事实违犯了 哪一项法律规定。4、提出房产纠纷起诉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要依据充足的实事依法进行判决,这就要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对方应承担法律责 任的证据材料。比如属于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就要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款给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以及对方未兑付 约定事项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分析:离婚房产分割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和对方房产进行分割,还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能证明双方有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据,还有房产的房产证,有证人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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