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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异地任职租房规定

干部异地任职租房规定是指在干部因工作需要而异地任职的情况下,有关住房方面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按照组织安排进行居住,并且不得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所以,干部异地任职后,组织通常会为其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或安排其在当地购买住房。而且,组织也会对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干部异地任职租房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在异地工作期间需要租房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干部在异地任职期间的住房问题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 申请:干部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租房,并说明情况。

2. 审批:所在单位需要将干部的申请材料报上级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进行租房。

3. 标准:租房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4. 管理:租房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做到合规、合理、节约。

5. 监督:应当对干部租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干部租房行为合规。

干部异地任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原单位调任到他地单位,属于组织安排;二是自己主动申请到他地单位工作,属于个人选择。对于第一种情况,组织部门会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新单位安排住房;对于第二种情况,干部需要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此外,有些地方还规定,干部在异地任职期间,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或购买安置房。总之,干部在异地任职租房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租房行为要合规、合理、节约,确保干部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正部级一般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一、机关领导干部住房规定

根据部级干部住房制度相关问题,积极稳妥推进部级干部现有住房制度改革。

1、部级干部凡1999年底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购买现房,也可继续承租现住房。

2、已购买的公有住房的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需要拆除的住房,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

3、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工龄折扣等等,应按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装修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标准的,可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

4、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价。

5、领导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以下,副部级在190平方以下;若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退回的,要退回;若无法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同时不得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若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不得少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6、要求购买住房的领导干部,可按照房源情况调换住房,或者退出现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申领购房补贴购买住房。

二、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部级干部现有住房制度改革

(一)部级干部(含享受部级干部住房待遇的干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

(二)各部门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公有住房(简称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

(三)部级干部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工龄折扣、折旧率等,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装修、设备配备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标准的,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由房屋产权单位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

(四)部级干部住房出售时,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作适当调整;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

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价。

(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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