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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个人如何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

1:土地审批:国土局受理-现场勘查-审核组织上报材料-提交会审-交费-局长审批-发证;

山东莒南个人如何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

2:养殖小区主要建设模式

1、“加工企业+小区+农户”型。由龙头加工企业建设小区,吸引农民入驻,按标准要求养殖,企业回收产品。

2、“养殖企业+小区+农户”型。由养殖企业建设小区,实行统一建设,分户经营;养殖企业提供畜禽种苗、饲料等,并负责回收产品。

3、“养殖大户+小区”型。由养殖大户按小区标准自建自养,发展规模养殖。

4、“村集体+小区+农户”型。由村集体统一建设小区,出租给农户养殖。

5、“联户+小区”型。农户本着自愿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要求、统一技术服务的原则,自行建设,自主经营。

四、养殖小区选址与建设标准

养殖小区应建在地势高、排水好、环境燥、向阳、通风、有利于防疫的地方,并且远离居民区、养殖区、工矿学校、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500米以上,距交通干线200米以上。

要按照畜禽特点和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地布局管理区、生产区、排污区,并建设绿化带和隔离带。大门口必须建有消毒池和进出人员消毒室;畜禽圈舍要冬天保暖、夏季通风凉爽,便于科学饲养,便于清洗消毒,并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建设标准化、喂养科学化、粪便处理无害化”。有条件的可推行种植-养殖-青贮-沼气-有机肥料生态产业链发展模式,走循环经济的路子。原有的养殖小区,可按上述标准改造提升为标准化养殖小区。

五、养殖要求

要以养殖小区为载体,大力推进“五化”建设,积极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畜牧业。

(一)品种优良化。建立健全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加大人工授精、胚胎移植、肉羊鲜精大倍稀释等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高产奶牛、夏洛来杂交肉牛、西门塔尔杂交肉牛、皮埃蒙特杂交肉牛、波尔杂交山羊、无角陶赛特杂交绵羊、德克塞尔杂交绵羊、杜泊杂交绵羊、外三元杂交猪、沂蒙巨型长毛兔、本地草鸡等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并做到良种良法配套,不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二)生产规模化。要围绕春园等龙头企业建设养殖基地,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专业化、标准化饲养村,围绕百村帮扶工作建设规模化养殖小区,促使散养向养殖小区集中,实行规模养殖,提高集约化水平。

(三)管理标准化。要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的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疫病和药残,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实行标识管理。畜牧部门对每个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派驻一名兽医实行全程监管。

(四)防疫规范化。建立健全防疫机构,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防疫责任。全面落实畜禽免疫计划,做好免疫、检疫、疫情监测、环境消毒工作,确保小区内畜禽免疫率达到100%、产地检疫率100%、病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率100%、环境消毒灭源率100%.

(五)结构合理化。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优势,及时调整优化养殖结构,着力提高生猪、家禽生产水平,大力发展肉牛、奶牛、肉羊、家兔等草食畜禽生产,积极发展貂等特种养殖。各乡镇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专业化、区域化的原则,科学选择养殖品种,提倡“一村或多村一品、一乡或多乡一业”。

六、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出台扶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和农户改建、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要妥善解决好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农业用地管理;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支农贷款要向养殖小区倾斜,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信贷规模、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将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纳入“百万农户致富工程”,享受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要放开生猪等活畜禽流通,不准乱收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推进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

(二)大力发展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各标准化养殖小区都要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在分户经营的基础上搞好统一供种、统一防疫、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购销等服务,形成小规模、大群体,提高规模效益。积极鼓励支持养殖大户、加工企业等本着自愿、民主、公平、诚信的原则建立合作组织,提供系列化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巩固提高现有龙头企业,加快培植新的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带动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建设高标准、现代化的肉牛、肉羊、肉兔等产业加工企业。要认真开展无公害畜产品质量认证活动,以过硬的质量品牌占领市场。同时,努力促进龙头企业与养殖小区的有效对接,实现企业与养殖户共赢。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作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积极培育典型,创新发展模式,并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顺利开展。县里将成立莒南县加快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的规划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加快推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殖补贴政策,山东省农业养殖补贴政策解读

已经接近尾声,你拿到国家的补贴了吗?又拿到了多少呢?想要拿补贴,首先要知道国家都有哪些补贴,自己可以申报哪个项目,所以,我们整理了的扶持资金项目合集,一起看一看,有没有你适合的项目:

 农业部

 种养类

 (1)畜禽良种基地项目申报;(2)商品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3)小杂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4)水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5)蔬菜(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6)茶叶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7)花卉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8)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项目;(9)水果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10)桑蚕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11)深水网箱养殖基地项目申报;(12)秸秆养畜项目申报;(13)沼气工程项目申报;(14)经济林类项目申报;(15)设施农业类项目申报;(16)高产攻关作物项目申报

 加工类

 (1)粮食加工项目申报;(2)果蔬加工项目申报;(3)畜产品加工类项目申报;(4)油料加工类项目申报;(5)水产品加工类项目申报;(6)生物工程类项目申报;(7)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8)食品加工类项目申报;(9)液态奶加工类项目申报;(10)酒花麦芽类加工项目申报

 流通设施类

 (1)保鲜类项目申报;(2)集散地批发市场项目申报

 基本建设类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2)节水灌溉项目申报;(3)田间水电路改造项目申报;(4)中小型灌区水库改造项目申报;(5)盐碱地改造项目申报;(6)沙荒地改造项目申报;(7)草地建设项目申报

 发改委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现代农业高技术工程项目申报;(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报;(3)现代中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

 财政部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3)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申报;(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专项项目申报

 商务部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项目;(2)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项目

 科技部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申报;(3)国家推广计划项目申报;(4)国家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申报

 国家项目,到底能给多少钱?

 财政部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300-800万)

 2.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50万-300万)

 3.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不低于120万)

 4.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50万-200万)

 5.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500万左右)

 6.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1000-2000万)

 7.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不低于1000万)

 农业部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300万以内)

 2.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项目200-500万)

 3.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投资项目(100-200万)

 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项目总投资的30%左右)

 发改委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现代农业示范项目(200万-2亿)

 2.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项目总投资的10%)

 3.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项目总投资10%左右)

 4.经贸领域中央投资项目(500万左右)

 5.节能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项目总投资的10%左右)

 6.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30-100万)

 7.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80-170万)

 8.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的10%左右)

 其他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能源局: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2500万)

 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60-300万)

 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不超过80万)

 科技部:富民强县工程(一般300万以下)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

 扶贫办:产业化扶贫项目(500万)

 2016农业补贴“爱上”谁?

 1、土地改革进一步“促家庭式流转”

 一方面,土地流转试点以来,地方政府的政策倾斜,金融领域的宽松政策,大量资本盲目的进军农业,规模化的土地流转并没有带来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另一方面,我国面临通缩压力,国家会进一步加大土改力度,土地改革将会倾向“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农地流转、财产权抵押、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将进一步扩大。

 2、农业专项扶持资金向“示范园”倾斜

 专项资金较2013年加大了示范专项的力度。之前的专项资金更重视规模化、区域化,国内五花八门的农业项目放任式发展,出现了“撂荒地”“撂荒项目”的怪现象,鉴于此,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更倾向于“示范化”。

 3、专项资金倾斜于“产业链”的打造

 我国首次把加工类合作社示范社单项列出,计划2014~发展1000家国家级加工合作社示范社。补贴资金从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种植、养殖向产品储存、加工、流通等加大比重。鼓励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4、环境评价占据专项的“一票否决”地位

 雾霾的持续强劲,土壤的板结与污染,水土缺失依旧是我们迫切改善的重大问题,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农业项目的评价必须以不能破坏甚至能改善良好生态环境。因此环评将是农业补贴及专项扶持资金不可或缺的评价因素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统筹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1.补贴对象。全省种粮(小麦)农民。

2.补贴依据。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我省确定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进行补贴。

3.补贴标准。为保证惠农力度不减,各市按照每亩不低于125元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切块资金规模和本地区小麦种植面积等因素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4.补贴用途。为加强农业耕地及生态资源保护,补贴资金应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

(2)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

(4)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5)发展和巩固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果,搞好垃圾、污水处理和厕所改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

5.资金分配。省里将以各市核定的小麦种植面积测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规模,并作为基数分配以后年度补贴资金,由各市包干使用。各市年度补贴资金如有不足,由地方统筹解决。如有结余,可以“以丰补歉”,用于弥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缺口;也可以统筹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工作试点,探索建立补贴资金与地力保护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农民将补贴资金用于上述规定用途,加强地力保护。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于下一年度全部使用完毕。

6.补贴发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仍通过齐鲁惠民“一本通”直接补贴到户。

(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该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对种粮大户和种植粮食家庭农场进行补贴。补贴依据:种植小麦,且压茬种植玉米、水稻或其他作物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种植单季水稻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经营土地面积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每亩按照60元标准进行补贴;200亩及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防止“垒大户”。补贴发放:通过齐鲁惠民“一本通”直接补贴到户。

2.加强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发展省、市、县三级农业、供销担保公司,强化银担合作机制,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围绕粮食生产,积极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供销、邮政、农机等单位发展农业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全省规模化率。

4.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粮食烘干、棉花机采、仓储物流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研发,支持开展小麦宽幅精播、秸秆还田、深耕深松、病虫害统防统治、节水灌溉等农业技术推广,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5.支持农业和供销系统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和平台,加强农民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职业农民培训。

对种粮大户和种植粮食家庭农场补贴资金,省里根据全省粮食规模种植面积、种粮大户和种植粮食家庭农场户数等因素确定各市资金数额,并切块下达。对其他用途资金,省里根据第2次全国土地调查公布的全省耕地面积确定各市资金数额,并切块下达,由各市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三)调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鉴于花生良种补贴涉及全省34个县(市、区),覆盖面较广,亩均补贴数额较大,继续保留1年,由各市具体负责实施;对部分水稻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由于小麦、玉米种植面积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高度重合,小麦、玉米良种补贴一并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不再单独实施,由各地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部门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小麦良种统一供种,确保小麦良种质量和覆盖率;由于启动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政策,对棉花良种不再补贴。

二、切实做好调整完善政策的各项工作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市、县级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各市实施方案确定后要于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备案。省级实施方案近期将下发各地,各市要于7月底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手中,将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落实到位。

(三)着力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要明确部门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管理责任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分析、组织发放等工作,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财政厅、农业厅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四)注重典型示范引路。为增强农民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主动保护地力,省里将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典型示范,并选择工作基础好、改革积极性高的乡镇开展试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民将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探索建立补贴资金与地力保护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农民加强地力保护,并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开。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要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安全、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四)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六)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域,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相关规定。

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第三章 屠宰检疫与畜禽产品检验第十三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畜禽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五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动物福利。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屠宰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第十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屠宰、转移和出售,并立即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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