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城市中会有很多的老旧小区,为了增加市容市貌,这个时候政府就会想办法要盖新的楼层。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这些都是大家会非常关心的问题,接下来日隆装修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首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这些就是补偿的标准,大家都可以记一记。
其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第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这就是标准,大家可以试一试。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中国网地产讯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泸州市“酒城创新人才聚集行动”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不含限价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可享受一定人才安居补助。
购买的单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人才安居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类人才,享受人才安居补助金额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确定,最高200万元/人;二类人才,按照购房款总额(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0%享受一次性人才安居补助,最高25万/人;三类人才,享受10万/人一次性人才安居补助。
以下为全文:
泸州市“酒城创新人才聚集行动”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补助对象
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全职新引进到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以及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就业或新创办企业,并在泸州持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
(一)一类人才是指全职新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专家人才以及在泸新办企业首次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并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二类人才是指全职新引进的急需紧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在泸新办企业首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三类人才是指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泸新办企业首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并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省级及以上运动员、教练员。
在泸持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认定标准:由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为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三年以上,不含2021年8月24日之前已在我市就业的各类人才。
第二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以下简称“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不含限价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二)补助标准。购买的单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人才安居补助。一类人才,享受人才安居补助金额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确定,最高200万元/人;二类人才,按照购房款总额(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0%享受一次性人才安居补助,最高25万/人;三类人才,享受10万/人一次性人才安居补助。
第三条 补助申请
按照申请人才安居补助房屋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愿申请补助。
人才安居补助申请时间为2024年8月24日至2027年2月23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才安居补助时间为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为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三年起6个月内,逾期不受理补助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市或区“酒城创新人才聚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人才认定依据(收原件)。
3.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审批表)
5.市房产交易机构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询核实意见。
6.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名下住房套数查询核实意见。
7.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核实意见,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实意见。
第五条 审批和发放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各区(含高新区、自贸区、酒业园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人才安居补助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各区住建部门初审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各区住建部门将人才安居补助一次性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范围内人才安居补助资金按照市与区税收分享体制共同承担。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人才安居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先行发放,市、区财政根据补助发放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
(二)高新区、自贸区和酒业园区范围内人才安居补助资金由各园区财政自行全额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人才安居补助后取消网签备案的,需先行退回人才安居补助资金后方可办理网签备案注销。
(二)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对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安居补助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对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才安居补助的,由开发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补助发放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执行期间与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通知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认定工作由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他事项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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