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属于什么性质用地
养殖场用地性质代码是E6-M-M2,依次属于农村用地-生产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之所以划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是因为养殖场必然有相关建筑(管理房屋、生产加工房屋、仓库等),这些都属于“设施”的范畴。也因此,现在通常可见到的“在自家承包地里办养殖场可以不可以”这样的问题的答案就清楚了:承包地是农业耕地,要改养殖场则涉及改变农田性质,这是必须申请报批才能做的。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停药期等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乳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应当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加贴蜂产品标识。养蜂档案格式和蜂产品标识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饲养种畜及乳畜的养殖场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来源、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种禽调运时应当分别在个体养殖档案和群体系谱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并随同携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养殖代码时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兔、蜂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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