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土地类型可以改变吗
一般房屋性质不可以更改。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一方面由房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由各国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制度所决定。房屋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主观:
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区别有: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而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了房屋的合法权,可以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以及处分权利的证件。,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进行购买的,因为土地证仅仅只能证明该土地的审批使用年限,而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属权却并不能证明,大家购买的是房产,并不是土地。所以,土地证并不能作为房东拥有房屋权的证明。,土地证丢失,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权利证上正文包括不动产权字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以及附图页,基本囊括了土地证、房产证的绝大多数内容,所以无需单独办理土地使用证了。
法律客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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