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办理湿巾生产的卫生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
可以参照《消毒剂生产企业规范》2009版的要求,大致要求如下
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1.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2. “申请单位”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致;
4.“生产经营地址”须与“注册地址”一致;并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含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证明上的地址一致;
5.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6.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7. 产品类别按《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见后附件)所列种类填写。
四、申请材料标准格式
(一)生产设备清单。
×××× 单位生产设备清单
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制造商
(二)检验设备清单。
×××× 单位检验设备清单
设备编号设备、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制造商
(三)拟生产产品目录。
×××× 单位产品目录
序号产品名称使用对象或范围剂型/型号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2.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 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4. 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
5. 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6. 留样制度。
7. 物料采购制度。
8.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
9. 销售登记制度。
10. 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
11.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五、检测报告要求
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一)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生产车间环境: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无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生产车间工作台表面、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消毒灭菌效果验证:自备消毒灭菌器对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生产企业。
4. 生产用水: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还应做无菌试验。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进行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生产用水: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扩展资料: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三)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四)生产类别按照附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七)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百度百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法律主观:
委托商标 代理 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 商标代理委托书 》。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 营业执照 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 商标 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 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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