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百科 >

开发商一直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

法律主观:

开发商一直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

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1、 房产证办理 受阻的原因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开发商的失误,包括建设工程证照不全、房屋销售许可程序瑕疵、文件材料递交失误甚至开发商资质不够等问题。由于此类问题导致房管局不予 办理房产证 ,购房人当然可以选择退房,法院也应当支持。比较普通的情形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房产证受阻,包括不按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务、违规处理事务、索贿寻租或推诿等。遇到此类问题,法院首先排除了开发商的责任;那么,购房者是否可以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 呢理论和实践中对比并不明确。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房产证受阻,这类情况极为罕见,可是,在立法过程中,开发商就是依据此类情况左右了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开发商责任限定在“因出卖人的原因”之内的。 2、开发商办证受阻的违约责任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开发商 承担违约责任 的前提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产证未能按期办理,同时,还要求购房合同中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一般而言,开发商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办证:合同 约定的期限 ;在建房屋于交付使用后90日内;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90日内。 3、关于房产证受阻特殊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房产证受阻 开发商违约 责任的司法解释时,给购房者留下一个隐蔽的余地,即“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是,在现实中,开发商往往千方百计的规避该问题,糊弄购房者;甚至,有些购房者根部不知道利用该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糊里糊涂的就签订了开发商“制作”的协议。在 签订认购书 以及正式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利用好开发商及售楼**非常迫切的心态,或者说,只有在您缴纳定金之前,购房者在开始商眼里才是上帝,此后,便一文不值了。所以,此时,购房者一定要将自己的要求写进合同,比如,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0天内,开发商必须完成房产证的办理并按时交付房产证,否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4、开发商违约责任范围的缩小司法解释中一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将开发商的违约成本降到几点:行政机关的原因或者购房人个人原因,开发商均不成单责任;同时,更为离谱的是,部分法官的态度是只要开发商完成产权登记备案工作,不论房产证能否最终办理完成,开发商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只要开发商没能如期完成房产证的办理,他们便辩称不是“出卖人的原因”,而且,由于开发商与房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房管局往往出面保护开发商,主动揽下责任,房管局独揽责任的底气在哪里在于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特殊关照,一般情况下不给立案。所以,如此环环相扣,购房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处境几乎无法改变,除非如前述,缴纳费用之前在协议中写清楚,让法官没有“选择”的余地。

法律客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村里不给办理房产证找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bk/6_6572222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