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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汉鱼渔场养殖方法

1、色度:是指水的颜色和透明度。养殖罗汉的水体最好为无色透明、没有浑浊物。

罗汉鱼渔场养殖方法

2、温度:罗汉最适宜在水温26~30℃的水体中生活,其中以28℃为最佳温度。在养殖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温度的突变,温差不得超过±2℃。

3、溶 解 氧:指溶解在水中的氧气量,养殖罗汉的水体在5~7毫克/升属于正常。过低将影响罗汉的新陈代谢。由于罗汉排泄量较大,容易造成水质恶化,并使水中缺氧,所以要用气泵为水体增氧,以保持水中溶氧充足。平时应注意多观察,如发现罗汉出现浮头或呼吸急促的现象,表明水中的溶解氧量过低,应及时采取增氧措施。

4、硬度:硬度一般用KH表示,KH7以下为软水,KH7以上为硬水。罗汉喜欢中性偏硬的水质。如果想调整水体的硬度,可通过调整水体的pH来实现。

5、酸 碱 度:水体酸碱度用pH表示。罗汉适宜生活在pH为6.5~7.2的水体中,在pH为6~7.8的水体中也能生活,但超过这个范围就会影响到它的生长。如果水中的酸碱度较高,可以加入磷酸、沉木、软水树脂等,把pH慢慢调低。如果pH太低则可以加入珊瑚砂,使pH慢慢提高。

6、氨氮:水体中的氨、氮含量应控制在0.1毫克/升以下。过高会造成鱼死亡。氨、氮是蛋白质分解的产物,鱼和其他生物的排泄物,如尿素、粪便会产生氨、氮;鱼缸中的剩余饵料和死鱼分解也会产生氨、氮。

7、亚硝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是氨、氮初级氧化后的产物,养殖罗汉时,水中亚硝酸盐含量应控制在0.1毫克/升以下。硝酸盐是氨氮氧化后最终产物,对鱼及其他生物没有直接伤害,但积累过多会使水质老化,造成有害细菌、藻类大量孳生,导致生态失衡。养殖罗汉时,水中的硝酸盐含量一般应控制在30毫克/升以下。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18修订)

应该借鉴珠三角的桑基鱼塘、鱼鸭共养、用天时好乳酸菌调水和饲料混合乳酸菌减少用药等经验。水产品消费呈现出由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转变趋势。集约化方式养殖的产品不再具备市场竞争力,“安全”、“绿色”、“天然”等生态概念引入了水产品的生产、销售。 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成为渔业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生产每公斤鱼大约用水4-5立方米,养殖用水的回收再循环利用几乎没有,水资源浪费现象极为严重。 由于连续多年过量开采地下水资源, 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直接导致了白城、松原、长春地区的江河水量减少、甚至断流、湖泊泡沼干涸、土著鱼类资源衰竭、气候干旱、农田沙化、盐碱化的不良局面,给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负面影响。表面上看渔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给养殖者带来了一定利润、满足了市场需求,而实际上养鱼经济效益远远不能弥补水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

池塘集约化养殖投入的上千万吨的饵、肥料和大量药物,每年近3亿立方米养殖废水的排放,加剧了江河湖库的富营养化和污染程度。 多年的重复污染,不仅造成了自然水域的水质恶化,给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由于水质恶化造成了鱼病交叉感染、泛滥成灾,多年大量用药又使鱼病病原体抗药性增强,这种恶性循环导致了水产养殖成本逐年上扬和经济效益回落,增产不增收,高投入、低产出,养殖效益徘徊不前。违禁药品和添加剂的使用得不到有效监控,直接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水产品食品安全。

综上所诉,生态要素已成为新时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七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第十二条 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 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第十六条 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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