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搞种植业,可以建房吗?
不违法,不需审批。可以建一个小屋子。但要是想搞地面硬化,很正经的房子就需要申请设施农用地,这样有一定的比例可以搞地面硬化,建永久性建筑,性质就是设施农用地的附属用地,不是建设用地,比较简单,也基本不怎么花钱(各地政策不一)。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扩展资料:
村民建房选址注意事项
⑴统筹利用闲置土地、荒地、空闲地、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⑵避开地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⑶避开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等区域;
⑷严禁在公路管控区建房。高速公路30米内、国道20米内、省道15米内、县道10米内、乡道5米内;
⑸严禁占用河道建房;
⑹严禁侵占其他公共设施建房。
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说法
村民建房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耕种条件良好,成片连块的耕地不能占用,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文件,村民建房可以占用耕地,最大面积不能突破130平方米,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参考资料:
农村乡镇把村民原有的承包田集中承包给个人种大棚西瓜草莓等种植是否违法?
不违法,基本农田种植药材不违法,人承包基本农田用来种植药草合法,基本农田没有限制不允许种植药材,所以是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的,如果有市场,当然可以种植。种植药草的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土地流转的管理规定,若是多数村民不同意是不能承包给该草药商的。并且对于仍然在村民承包期的土地是不能强行要求村民放弃的。
(一)现在国家粮食生产过剩,粮食价格低,种地不挣钱,农民为了增加土地收入,我认为把基本农田种上药材,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办法切实可行,虽然,土地法规定不能改变种粮土地用途,但是,目前土地法律已滞后于,农业土地管理现实,因此,地方政府为了加快三农工作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基本农田种材这个问题,都是睁个眼闭个眼。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已经进行了确权登记,实际上就是给农民更大的经营权,流转权,让农民自主按排农业生产,而药材是不能连续种植的,一般三到五年,药材收获后,还能种粮食。
(三)现在我们这里,根据我了解,农民土地流转给合作社或种地大户,土地不值钱,每亩每年2OO元钱,而农民土地流转给种药材大户,每亩地每年800元钱,所以,现在我们这里大部分土地都流转给了种西洋参大户。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不是。
农村土地承包建大棚是不违法的,只要是自己有承包合同的承包地,是有权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方式的。在自家承包地建大棚是合法使用土地,所建的大棚设施的所有权也归承包人享有。
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种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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