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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搭建钢结构大棚再出租需交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贵公司租用通州区宋庄乡的土地种植农作物,免征土地使用税。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规定,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因此,贵公司在通州区宋庄乡自建或购买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缴纳房产税;贵公司在通州区宋庄乡承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征收房产税,由出租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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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即搞“蔬菜大棚”种植的,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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