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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春风”吹拂茶产业香飘四海

税惠“春风”吹拂茶产业香飘四海

税惠“春风”吹拂茶产业香飘四海

海南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持续打造特色茶叶品牌,加大创新力度,推出多款特色茶饮,茶园种植面积稳步扩大,茶叶产值逐年增加。海南税务部门立足税收职责,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主动打好“税惠+服务”组合拳,为地方茶企提供“税动力”。

优惠政策赋能“茶香四溢”

春茶飘香四溢。走进五指山市水满乡的茶园,满眼翠绿,一排排茶树排列整齐,错落有致,飘出阵阵清香。

五指山市地处海南中部热带林区,具有发展绿色、有机、高端的高山香茶条件,也催生出一批优质茶企。为了更好地助力地方茶企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组织“青年先锋队”和“助农小队”,梳理整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农副产品免税等各项政策,统筹线上线下各渠道对茶企、茶农、茶叶专业合作社进行辅导,帮助茶企“减负”。五指山市主要茶企享受降费减税超54.33万元。

“因为气候优势,海南茶叶素有‘华夏第一早春茶’的美誉。减税降费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我们抢占国内早春茶市场赢得了先机。”五指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抓手,利用周末时间对接辖区内76户茶叶种植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积极推行发票免费邮寄到家服务和周末延时服务,以“税”助农、惠农、兴农,为架设乡村振兴“快车道”搭桥铺路。

优质服务助力“茶旅融合”

“周末时间短,也来不及远游,就带家人过来体验一下茶园旅游。”前来白沙生态茶园小镇游玩的先生说。

海南的主要茶叶种植区多在风景秀丽之处,这为发展“茶+旅游业”提供了重要条件。近年来,海南不断探索发展新型茶旅模式,以茶兴旅,以旅促茶,不断提升茶产业的文化价值,积极推进茶旅融合,茶园观光游也逐渐受到旅游市场的青睐。

“之前茶叶滞销,茶款回笼极慢,企业经营面临很大困难。白沙税务部门得知后,及时送来组合式税收优惠礼包,2022年公司共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112万元,制造业缓缴170万元,有效地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海垦白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白沙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组织税务干部先后深入28家茶企、4户茶业经销商,宣传减税降费政策,手把手教授“减缓税”流程操作,为茶企纾困解难。

此外,海南税务部门还积极推行首席服务专员制度,选定各市县区局“一把手”为首席服务专员,下沉生产一线,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产品创新带火“茶礼市场”

在深挖本土特色的同时,海南各地茶企还有针对性地提高茶叶产品的研发水平,积极开发茶叶伴手礼,不断拓展销售渠道。

“税务部门很关心公司的发展,每次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时,他们总会第一时间上门服务,为我们讲解政策,辅导操作。”海南尚南旅游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受益于税惠政策,公司得以缓缴甚至减免了部分税款,为茶品的更新迭代提供了重要支持。

为助力企业更好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针对企业提供“一对一”问计问需服务,深入了解企业涉税需求与办税痛点,积极响应企业涉税诉求。“智慧税务便民利企,让我们对平台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海南礼物”伴手礼品牌连锁店有关负责人说。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南税务部门将充分依托税收大数据帮助企业“量体裁衣”,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提升税收服务效能,深度聚焦涉农企业需求,持续关注茶、旅、文一体发展,全方位助力海南茶产业发展升级。

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一体的企业如何缴所得税

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自产茶叶免征增值税。

茶叶按其加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和超出注释范围部分,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茶叶,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按13%的低税率征收。超出范围的一律按正常税率征收。

附:茶叶有关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分析

作者:许有明 文章来源:云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茶叶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企业单位很多,有茶叶初制加工厂、农场、林场、茶叶精制加工厂(公司)等。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茶叶生产企业主要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茶叶企业类型较多,涉及的增值税征纳计算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在茶叶生产企业工作多年,对各类茶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做过一些调查,现就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

一、茶叶初制加工厂

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除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外,其他初级农产品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就初制茶叶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各类型初制企业纳税计算又不相同。

第一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投资种植茶叶,拥有自已的茶园,对自产茶园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自产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条例第16条税法上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按税法规定不应缴纳增值税。

第二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没有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茶叶鲜叶)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初制企业销售生产的茶叶农产品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初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初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计算则比较复杂,要求先计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销项税按销售的毛茶不含税销售收入乘初级农产品税率13%计算。进项税计算包括收购的原材料、加工过程中耗用的辅料、动力、包装物,购销原料及产品的运输费等都要计算,收购的原料茶青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乘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运费按取得的合法运输发票上的运费金额乘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其他包装物、辅料、动力等则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税额抵扣。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

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即: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第三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生产部分自产毛茶,又对外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的初制茶叶加工厂。这类初制加工厂生产经营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生产部分自产毛茶,二是生产部分外购毛茶。前者是免税业务,后者是应税业务,按照增值税条例上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这类初制企业首要的是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自产毛茶纳税才能按按前面第一类初制加企业所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情况处理,外购茶青生产的毛茶则按前面第二类初制企业所述情况缴纳增值税。如果说不将自产和外购分别核算,按税法规定自产免税部分也会视同外购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在初制茶叶加工企业中有些由于规模小、甚至是个体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按税法规定,对个体经营或会计核算不全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

农、林场茶叶种植、生产规模往往比较大,生产经营上大部分是初制、精制一条龙生产,即初制生产毛茶后又用毛茶生产精制茶,当然也有少部分农、林场只从事初制加工生产毛茶。由于农、林场的茶园是企业投资种植,如果只从事茶叶初制加工的农、林场,则生产的毛茶属于自产农产品,如前所述,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从事一条龙茶叶生产的农、林场,其生产的精制茶属于工业产品,应当缴纳增值税,茶叶工业产品增值税率为17%,该类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其进项税计算只计算当期加工产品耗用的动力、燃料和包装的进项税额,而原料进项税、即生产精制茶耗用的毛茶进项税计算有所区别,因为耗用的毛茶是自产农产品,不是外购农产品,用自产毛茶直接加工精制茶,耗用的原料毛茶不能抵扣进项税,故耗用原料的进项税不予计算,如果是外购原料毛茶加工精制茶则应计算进项税,但在会计核算注意与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分别核算。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第二类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例如:某农场本月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20吨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本月外购毛茶10吨,买价共计7万元,已验收入库,并开具收购发票。如果农场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应缴增值税为2.4万元(40×6%),直接用销售收入乘征收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如果农场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89万元(40×17%-7×13%),即用销售收入40万元乘精制茶税率17%计算出销项税为6.8万元,用外购毛茶买价乘农产品毛茶扣除率13%计算出进项税0.91万元,销项税减进项税之差为当期应纳增值税。

从上例可知,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所以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得多,从纳税筹划角度,可考虑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单独成立由农场(林场)控股的茶叶精制法人企业,在加工精制茶时对农场的原料毛茶实行购买,这样,就可以抵扣原料进项税,合理降低税负。

三、茶叶精制加工厂(公司)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从企业类型上讲是工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均为工业产品,增值税率为17%。如果茶叶精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计算与前面农、林场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相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不含税销售额计算。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茶叶精制企业外购部分茶叶不用于加工生产,而是做商贸流通,直接出售,这时,销售这部分货物的销项税计算要根据所购商品的属性分析计算,如果购入的是精制茶,取得了17%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时就仍按17%计算销项税;如果购入的是农产品毛茶,取得发票有可能是1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销售时要考虑到该外购农产品毛茶购入后没有通过生产加工,没有改变其原来的商品性质,仍是农产品毛茶,精制企业购入只是用于商品贸易直接销售,所以,销售该商品时,仍按农产品毛茶税率13%计算销项税。但要注意的是,涉及兼营不同税率业务,会计核算要分开,否则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企业发生类似经营活动,应向税务部门解释清楚,否则,税务部门将要求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律按17%缴纳增值税。

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计算也比较复杂,主要是耗用原料的进项税计算,与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比,由于两类企业原料取得的途径不尽相同,精制茶叶企业取得原料途径比较复杂,一般有四种情况需要考虑分析:一是原料购入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发票),就直接按专用发票上税额抵扣;二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小规模企业或自产农产品企业开具的发票),则应按发票上毛茶农产品金额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三是既没取得专用发票、也没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而是企业直接向外收购的毛茶原料,由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这就应按收购发票的收购价格乘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四是没有取得任何发票的原料,按增值税条例规定一律不得计算该原料进项税。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企业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另外,我们在分析茶叶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的过程中,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购进的原料毛茶或精制茶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已抵扣的要扣除,会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茶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或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纳税。

以上是对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简要分析,可能对茶叶生产企业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计算交纳增值税有所帮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茶叶种植属于减半征收范围,茶叶初加工属于免税范围,在日常管理中应分别核算,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不同的优惠幅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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