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池上方徘徊的鸟是什么
种类太多不好识别
新疆地区对水产养殖危害较大的鸟类主要包括:鸥鸟、鸬鹚、灰鹳、野鸭子等水鸟类,一般在春季鱼种繁殖和秋季时候鸟类较多,这些鸟吧养殖池塘当作觅食的主要场所,或在鱼塘边徘徊寻觅,或在周边树木和电线杆上停留伺机等待,或在池塘上空盘旋承人不备从空中俯冲下来,捕食靠近水面的鱼虾,导致鱼种大量减少。
水产养殖池塘鸟类带来的危害主要
第一,鸟类可以通过捕食传播疾病,如池塘正发生鱼病,水鸟摄食后排泄物不慎掉入其他池塘,有可能会引起细菌和致病菌,一旦感染将导致大面积死亡,让水产养殖出现减产的现象
第二,鸟类捕食造成减产,新疆地区水鸟类的特点是鸥鸟数量多、反应灵敏、难以防控;白鹭多以岸边走动、巡视、搅动等方式觅食;野鸭子主要藏匿在芦苇丛、隐蔽性好,不容易发现;鸬鹚具有钻入水面一下的特性,挂网拦不住,严重影响水产品的产量。
第三,鸟类啄食造成水产养殖的质量下降,鱼虾被啄食后体表破损,严重破坏水产品的品相,影响水产品的销售。
2、鸟害防治 虽然现在已经出现很多针对鸟害的防鸟方法,但是这些鸟害的防鸟方式不是会会造成环境污染,就是防鸟效果不理想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鱼最好在春节前(即大量成鱼时)选留。起捕成鱼时,水温以在6-12℃之间为好,这时鱼的摄食量减少,活动缓慢,鳞片紧,不易受伤。如果水温过高,则鱼体活动力强,鳞片松动,容易受网伤,耗氧量大,给运输带来不便。
2、如果从外地选购亲鱼,必须了解清楚亲鱼的年龄。养殖鱼类一般性成熟的年龄为:鲢鱼3-4龄,鳙鱼、草鱼4-5龄,青鱼6龄以上,鲤、鲂、鲴2龄以上。
3、应选择体质健壮、鳞片鳍条完整、无疾病、无外伤的鱼作亲鱼。
4、亲鱼越大怀卵越多。一般体重为:鲢鱼3公斤,鳙鱼8公斤,草鱼7公斤、鲤、鲴、鲂1公斤以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第六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水产种质资源的国际交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和从境外引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单位或个人在引进时应将适量的种质资源送交指定机构供保存和利用。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第九条 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第十一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批准并正式命名后方可推广。第三章 生产和进出口管理第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批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者。第十四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的审批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第十六条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第十七条 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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