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拆船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并监督检查本辖区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天津港务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至新港船闸之间的内河水域和天津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港航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以上水域和其他内河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和有关水资源保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协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门监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
(一)饮用水源地上游、下游一千米范围内;
(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
(三)《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中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
(四)水产养殖场;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
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可以责令进行限期治理。
对小型拆船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对大型拆船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 拆船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须事先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第八条 拆船排放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九条 对擅自在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区域内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罚款外,并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第十条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拆船单位关闭、搬迁或转产,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现场清理不合格的,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对逾期不纠正者,除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并责令其支付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理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水产养殖业是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水产供给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由于在池塘进行水产养殖时,池塘本身的封闭性很容易引起水体流动不畅通而出现水质问题,另外,工业化程度在不断加深,城镇化速度在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环境污染,引发更多水质问题,相关人员必须引起重视。本文主要分析池塘水产养殖常见水质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一、池塘水产养殖控制污染的重要性
1.?水质污染会影响水产养殖本身
在养殖水产品的过程中对水质的要求标准很高。如果水质良好,那么生产出的水产品的质量也会很高。如果水质较差,或者某些指标超过了水产品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那么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水产品的正常生长,甚至会导致水产品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2.?水质污染会降低水产品质,危害人类健康
水质不好的池塘养出来的水产品也是低品质的,不仅味道难吃,更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上升,但是自然环境的质量却在逐渐的降低,水质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水产品的正常生长,同时也会对人体造成间接性的伤害。因此,人们越来越关注水产品的健康养殖问题。另外,解决水质问题是养殖业实现高质量生产的重要基础,可以为水产养殖业提供一个健康、生态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促进池塘水产养殖业的不断进步。
二、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1.?pH值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众所周知,水产养殖必须要控制好水的pH值,只有pH值在6.5-8.5之间才适合进行水产养殖,但是因为地区之间的差别,加之在水体中化学物质发生相应的氧化分解反应,会导致水体的pH值发生变化。如果pH值偏低,水体是酸性,会直接降低鱼类自身的载氧能力,导致缺氧症,这会引发养殖中的“浮头”现象。耗氧量的减少,使鱼类的新陈代谢速度变慢,鱼类自身会出现饥饿但又吃不下东西的情况。如果pH值偏高,水体呈强碱性,这样的水体会更可怕,会腐蚀鱼类的鳃部,而且程度会很大,也会导致大量鱼类死亡。另外,pH值的变化也会使水中氨类与硫化氢的成分发生变化,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鱼类的正常生长,会造成经济效益的下降。
有效的调节pH值的方法如下。如果水体中的pH值偏低,人们可以在水中泼洒适量的生石灰。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把握好生石灰的量,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同时,也需要定期检测水质,并且按照检测结果来决定添加生石灰的量。当pH值适中的时候,也可以适量泼洒一些生石灰,既起到消毒的作用,同时也可以维持pH值稳定。如果水体中的pH值偏高,可以泼洒适量的漂白粉。泼洒方式与生石灰相同。另外,还需要定期加注新水,也可以起到调节pH值的作用。
2.?溶解氧变化与解决措施
水中的溶解氧(DO)含量也会直接影响到鱼类的正常生长。在夏季供氧问题十分关键。因为夏季的温度都比较高,会导池塘水产养殖常见水质问题的解决方法致水体中的溶解氧降低,同时高的气温会促进水体中藻类与好氧细菌的生长,它们的过快生长会造成水体中的溶解氧过度下降,结果会使鱼类不爱进食,严重时会出现大面积死亡。在冬季,虽然温度低,但越冬密度大,同样要关注池塘水体的供氧。
对于DO引起的问题较易解决。定期对池底进行清淤很重要,淤泥中含有大量的好氧细菌,它们的生长会降低水中的DO;其次还应注意放养密度,科学合理的放养密度才能收获较好的收益;科学投饵,既可以减少饵料的浪费,也可以防止饵料的沉积,产生有机物促进微生物生长消耗氧气;注意培养水体中的绿色植物,以提高水体中的DO;要定期对水体进行检测,投加水体改良剂,使水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调控。
3.?亚硝酸盐的影响与解决办法
亚硝酸盐是氨转化为硝酸盐的中间产物。正常情况下,硝化细菌等其他微生物会将其转化成硝酸盐,并不影响鱼类的生长。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比如错误的时间使用了消毒剂,将负责硝化的硝化细菌等杀死,亚硝酸盐便会富集。亚硝酸盐的富集还与其他有关,例如池底淤泥、过剩的饵料、鱼类排泄物等的分解均会产生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含量的增加,会导致鱼类血液中的正常血红蛋白减少,从而降低了血液的载氧能力,造成自身的新陈代谢缓慢,从而影响生长。
常见的解决措施有:适时清淤,可有效防止池底的淤泥过厚,过多微生物参与耗氧活动;科学合理地投饵,可减少饵料浪费以及过多的饵料促进微生物的生长;适时的引入新水;培养硝化细菌,促进其生长以防止亚硝酸盐的累积;增加曝气设备,增加水体中的DO,也是防止亚硝酸盐过多的有效措施。
4.?蓝藻的影响与解决措施
蓝藻是水产养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蓝藻的泛滥对水产养殖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例屡见不鲜。其过度的繁殖会造成水中溶解氧的降低,引发的一系列并发症都不利于鱼类的健康生长。
解决蓝藻问题之前,应对蓝藻的生长繁殖特点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与了解。蓝藻的生长周期大概为一个月,前十天即为蓝藻的生长期,这时蓝藻不易察觉,在阳光下水体的透明度略有降低。这时需控制饵料的投加量,并投加生物药剂,对水体进行改善。在其后的十天里,蓝藻生长进入高峰期,水体表面很快被覆盖,空气中的氧气很难进入水体。这时需对蓝藻进行打捞,并增开曝气设备对水体进行曝气;最后的十天蓝藻生长进入衰亡期,但此时不可不重视,与其说是衰亡期,更不如说是新老交替期,处理不当会造成蓝藻的二次生长。这时需继续增加曝气设备进行曝气,另外引入新水,并投加生物药剂对水体进行及时改善。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如果对水质控制不当就会出现问题,水质问题直接影响水产养殖的经济效益和周边环境,所以,在养殖过程中我们要正确对待水质的防控,一旦出现问题需要仔细研究形成的原因,通过科学手段与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治理水质污染,这样可以保持水体的健康状态,从而为养殖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实现绿色养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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